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原则上按行为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数额计算,而不是按个人实际分到的赃款计算。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犯罪数额是多数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基础,如果按分赃数额计算,就会出现参与程度深但分得少的人责任反而更轻的结果。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共同犯罪案件,主张在数额认定阶段就把参与范围和主观明知拆开审查,避免笼统按总额归责。
一、计算基准是参与数额而不是分赃数额
司法实践长期采用的标准,是以行为人犯罪故意所指向、并为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总额为基准。以共同诈骗为例,各行为人共同实施欺骗行为,共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立案与量刑就以被骗总额计算。分赃数额只反映事后的利益分配,不能反映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因此通常只在量刑时作为参考情节,不进入构成要件层面的数额判断。共同贪污的处理也能印证这一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共同贪污中的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认定。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区分在辩护中既是风险也是空间,因为案卷中的资金流水往往只显示分得多少,参与范围的证据却需要另行梳理。
二、首要分子与其他主犯的归责范围并不相同
刑法对主犯作了两层区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使某起具体犯罪其未直接经手,只要属于集团犯罪计划的范围,也要承担责任。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的参与包括实行、教唆、帮助等形态,组织、指挥则指向其实际支配的犯罪部分。判断某起犯罪是否属于集团犯罪范围,通常看该起犯罪是否在集团惯常实施的范围之内、是否由集团成员实施、是否为了集团利益。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的个别成员单独行为,一般由实施者自行负责。胡国庆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先厘清行为人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再逐笔核对指控数额与其在位期间、分工范围的对应关系。
三、从犯以参与数额为基准再依法从宽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从轻、减轻需要一个参照基准,实务中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全部数额为基准,再结合其地位作用决定从宽幅度,而不是先按分赃数额打折再从宽。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如果先从数额上削减再从宽,等于对从犯重复让利,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不过从犯的认定本身具有实质意义,参与时间短、只负责辅助环节、未参与分赃决策的人员,往往可以在数额认定和从宽幅度两个层面同时争取。胡国庆律师提示,从犯身份与数额基准是两个独立问题,混在一起谈反而会削弱说服力。
四、数额直接决定罪名档次与是否追诉
在多数经济犯罪中,数额既是入罪门槛,也是法定刑升档的依据。以贪污罪为例,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三档刑罚。在共同犯罪中按参与总额认定,可能使原本个人所得未达门槛的人进入刑事追诉范围,也可能使量刑档次整体上移。因此这类案件的数额辩护,重点往往不在总额本身,而在于把不应计入的部分剔除出去,例如与本人无关的独立行为、发生在其退出之后的部分、缺乏共同故意的部分。胡国庆律师在质证环节通常围绕账目形成过程、资金归属和犯意联络的时间点展开,逐项主张扣减。
五、涉案人员的应对与辩护思路
对涉案人员而言,可以从四个方向着手。第一,厘清参与范围,通过合同、审批记录、往来沟通记录、银行流水说明自己在具体犯罪中的实际角色和介入时间。第二,核查主观明知,尤其在被指控为概括故意的场合,说明对总额、对其他成员的具体行为是否知情。第三,区分主从犯,围绕发起、决策、分工、分赃比例等事实主张从犯地位。第四,固定从宽情节,包括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需要说明的是,扣减数额的举证并不只是涉案人员一方的事,提出具体线索后,办案机关通常会进一步核实有关账目和资金流向。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共同犯罪案件帮助当事人完成数额核对、角色定位和辩护方案论证。个案处理结果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全部数额负责吗?
不是一律如此。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从犯以参与数额为基准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一般由实施者自行负责。
问:分赃数额在量刑中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但通常作为酌定情节。分赃数额反映实际获利,是判断作用大小、退赃能力和悔罪态度的参考因素,一般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基准。
问:退出共同犯罪后他人继续实施的犯罪,要一并计算吗?
通常不计入。行为人明确退出并消除自己行为影响的,对其退出后他人实施的犯罪,一般缺乏共同故意和因果关系。但退出是否彻底、是否仍提供帮助,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主从犯的区分,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和办案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以及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关于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规定。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共同贪污案件中贪污数额应按照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数额认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