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跑到境外不回来,涉案财产还能没收吗

2026/10/30
能。这种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条文是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配套规定是两高关于适用该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它的特点是把人和财产分开处理:人不到案也可以先就财产作出裁定,不定罪、不判刑,只解决该不该没收。适用的罪名是法定清单,启动前提是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证明标准是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

能。这种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核心条文是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配套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套程序的特点是把人和财产分开处理:人不到案,也可以先就财产单独作出裁定,不定罪、不判刑,只解决该不该没收。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和刑民交叉案件,主张这类案件的准备工作应当前移到侦查阶段,因为财产一旦在境外被处分或者被第三人取得,后续追回的成本会成倍上升。本文按适用范围、证明标准、公告与参与、没收范围、程序回转五个层面展开。

一、能走这条路的是法定罪名清单,不是所有犯罪都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把适用范围写成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这个等字看起来宽,实际上由司法解释作了封闭式列举。两高规定第一条把犯罪案件具体化为四类:第一类是占有型、挪用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第二类是贿赂类犯罪,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第三类是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第四类是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该条第二款另外明确,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述犯罪案件处理。

除罪名之外还有三个门槛。一是重大,该规定第二条把重大解释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也就是说逃到境外本身就构成重大,不需要另行证明影响范围。二是逃匿,第三条把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认定为逃匿,同时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参照逃匿处理。三是通缉满一年,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都属于这里的通缉。三个条件串起来才构成第二百九十八条的入口,缺一项都只能走普通程序。胡国庆律师在评估这类案件时,会先做一张适用性核对表,把涉嫌罪名、是否在通缉名单内、通缉发布时间、是否有死亡证明逐项填进去,避免在不适用的案件上投入无效工作。

二、不定罪也能没收,但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是认为必须先有罪判决。实际上它不是定罪程序,而是对物的特别程序,裁定主文写的是没收或者驳回申请,不涉及刑罚。也正因如此,法院的审查门槛被设计成两层。第一层是受理审查,该规定第九条要求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属于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才予以受理;不属于范围的退回检察院;不符合标准的通知撤回;材料不全的通知七日内补送,补送不能的退回。第十条进一步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拆成三项: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第二层是实体审查的证明标准。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高度可能是介于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表述,它低于定罪所需的标准,但仍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条第二款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作了特别安排: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视为属于违法所得。这一款实际上把说明财产来源的压力转移给了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是这类案件里财产能否保住的关键节点。胡国庆律师提示,家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只强调自己生活困难或者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必须就资金来源提供可核查的凭证链条,包括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经营账目、亲属赠与的转账记录,否则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框架下几乎没有抗辩空间。

三、六个月公告期内必须进场,过期进场要有合理理由

程序上,第二百九十九条把管辖定在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理。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该规定第十一条补充了两个细节:公告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发布;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六个月是固定期限,不会因为补充侦查、等待境外协助或者当事人申请而顺延。

公告的功能是给利害关系人提供进场机会。第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第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的,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第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可以不开庭。开庭通知的送达时间也有区别,境内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境外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

值得单独提出的是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条给错过一审的当事人留了出口,但条件是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通常不够,还需要说明客观上未能知悉的原因。胡国庆律师在处理境外财产案件时,会同步准备三套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来源凭证、参加诉讼申请书,因为公告期一旦届满,后续所有主张都要额外解释迟延理由。

四、没收范围包括转化后的财产和收益,被害人财产应当返还

范围问题是这类案件争议最集中的地方。该规定第六条用了三款递进界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的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视为违法所得。三款合起来的效果是追及转化物和孳息,把房产变卖成资金再购入学区房、把赃款投入经营取得分红,都在范围内。与之相对,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混合时,只能就没收相应部分,不能整体没收。

处理结果由第三百条规定:经审理,对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一条包含两个方向的权利:被害人有权优先取回,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财产被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时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胡国庆律师提示,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把合法收入购置的财产一并列入申请清单,此时抗辩的重点不是否定犯罪事实,而是逐笔拆解资金来源,把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部分从清单中剥离出来。

五、人归案程序即终止,没收错误应当返还赔偿

这套程序是备位性的,一旦人回到案内就失去继续进行的意义。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同条第二款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也就是说,程序终止不等于已经作出的处理全部作废,但确有错误的部分必须回转。

与此相邻的是缺席审判程序,两者常被混为一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缺席审判,解决的是对人的定罪量刑,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第二百九十五条还规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应当重新审理,判决生效后到案的应当交付执行,交付前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两者的区别可以概括为:缺席审判判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判物;前者产生定罪结论,后者只处理财产归属。

跨境执行是这类案件的现实难点。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财产在境外的,由侦查机关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请求函,层报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对等互惠原则向财产所在地主管机关请求协助;已经裁定没收的,由受理法院制作没收令和协助执行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请求协助。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条并行路径:监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适用范围核对、财产来源举证、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跨境协助材料准备提供代理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配偶名下的房产会不会被一并没收?

要看资金来源。按照两高规定第六条,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相应收益同样视为违法所得,登记在谁名下不改变性质。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参加诉讼,就财产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部分举证;举证不能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问:人已经死亡,还能启动这个程序吗?

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两高规定第四条作了同样的表述。人死亡后刑事追诉终止,但对物的处理不因主体消亡而消灭,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问:和缺席审判有什么区别,会不会重复处理?

两者处理对象不同。缺席审判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解决定罪量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在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只解决财产归属。同一案件不会重复处理:适用没收程序期间被告人归案的,依照第三百零一条应当终止审理,转入普通程序或者缺席审判程序处理。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能否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利害关系人能否保住财产,取决于涉嫌罪名、通缉与到案情况、资金凭证和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关于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和申请主体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关于管辖、合议庭和六个月公告期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关于裁定没收、驳回申请、上诉抗诉和终止审理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关于罪名范围、重大、逃匿、通缉、违法所得和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5. 同上规定第九条至第十八条关于受理审查、证明标准、公告、参加诉讼和二审发回的规定。
  6. 同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查封冻结和没收令协助执行的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监察机关提请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