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不负刑事责任只是强制医疗的前提之一,还要看行为性质和有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把这句话展开成一整套程序,核心条文是第三百零二条,要求同时具备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三个条件。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暴力犯罪和刑事程序案件,主张在这类案件里把责任能力鉴定和行为危险性评估分成两条独立的证据线来查,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只解决第一条线,强制医疗还要靠第二条线支撑。
一、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成立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条件。条文写的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两个限定都不能省:一是行为必须是暴力行为,单纯的辱骂、恐吓、毁坏财物即使造成了损失,也不在强制医疗的评价范围内;二是危害的对象必须是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针对纯粹财产的行为原则上不适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持械伤人、纵火、驾车冲撞、殴打近亲属致伤致死这类情形。第二个条件是主体条件,即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法定程序,不是家属的陈述、病历记载或者普通医院的诊断,而是依照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且结论要明确到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第三个条件是社会危险性条件,即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判断依据包括精神疾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是否处于发病期、既往暴力史、是否配合治疗、家庭监护条件等。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办案机关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严重暴力就推定其有继续危害可能。胡国庆律师在办案中通常要求逐项对照,尤其会在第三个条件上要求补充社会调查报告和监管条件说明。
二、强制医疗不是刑罚,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性质上,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目的在于治疗和社会防护,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因此它不以被告人被定罪为前提,也不产生犯罪记录。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把决定权明确交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三条路径对应三种不同阶段,家属最容易混淆的是自己能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请。答案是不能,强制医疗程序没有设置被害人或者家属的申请入口,只能通过公安、检察或者法院在办案中发现。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这种约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和条件另有规定。胡国庆律师提示,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而检察院准备作不起诉处理,家属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意见,否则案件一旦终结,后续启动程序会明显被动。
三、审理程序:合议庭审理,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条是强制医疗程序里最容易被忽视的权利保障条款。强制医疗虽然不属于定罪量刑,但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期限上限,所以法律强制要求有律师介入,且是法律援助性质的指派,不以当事人或者家属申请为前提。实务中需要核对三个节点:合议庭是否组成、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实际参与阅卷和发表意见。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个一个月的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不含鉴定时间和补充材料时间。胡国庆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先核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时间和阅卷记录,如果指派发生在开庭当日,实质辩护就无法展开,这本身就是可以提出的程序问题。
四、不服决定:五日内申请复议,一个月内出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把这个期限具体化为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并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分三种情形作出复议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撤销原决定;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撤销原决定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复议权只针对强制医疗决定本身,不包括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也不包括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解释第六百四十四条还规定,对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一方同时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胡国庆律师提示,五日是很紧的期限,收到决定书当天就应当确认送达日期并启动复议材料准备,重点是围绕第三个条件即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组织反证。
五、解除强制医疗:定期评估、可以申请、驳回后六个月可再来
强制医疗没有固定的刑期,解除靠动态评估。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明确,申请解除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驳回的,六个月后再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百四十六条要求法院审查是否附有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家属申请而医疗机构不提供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另行鉴定。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在一个月以内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强制医疗,决定解除的可以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第六百四十八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责任能力鉴定的程序合法性、继续危害可能性的证据基础、解除申请的评估材料准备提供代理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精神病人打伤人,家属还要赔钱吗?
要。强制医疗解决的是人身自由和社会防护问题,不替代民事赔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问:强制医疗有没有期限,多久能出来?
法律没有规定固定期限,解除取决于病情和人身危险性评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申请被驳回的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
问: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怎么处理?
要看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类都不适用强制医疗,走的是正常刑事诉讼程序。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能否解除强制医疗,取决于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社会危险性证据和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和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关于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强制医疗决定权和启动路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关于合议庭审理、法律援助和复议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关于定期诊断评估、解除强制医疗和检察监督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百四十二条至第六百四十九条关于复议、解除和检察纠正意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