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并不止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达到一定程度会进入刑事领域。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组织、指使实施以及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增设了升档法定刑。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企业家刑事风险案件,主张把披露义务、造假行为和情节档次分成三层审查,避免把经营判断失误与刑事造假混同。
一、主体限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并非任何企业的财务问题都会触及。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实践中主要是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发行人,以及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公开披露义务,其财务造假行为可能涉及逃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以外的其他罪名,但一般不适用本条。判断主体是否适格,要看具体法律法规设定的披露义务,而不是企业规模或者是否曾经融资。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第一款采取单罚制,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本身不判处罚金;只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情形下,才对单位判处罚金。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先确认企业所处的披露阶段和适用的披露规则,因为发行阶段与持续经营阶段的义务来源并不相同。
二、客观行为包括虚假记载与不按规定披露
本条规制两类行为。一类是积极的虚假记载,即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常见形态包括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虚减负债、虚构交易对手、跨期确认收入、伪造财务数据后虚假平账等。另一类是消极的不披露,即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例如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未按规定公开。两类行为的共同点,是使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作出决策。实务中不少案件同时存在两类行为,例如先虚构业务虚增利润,再对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不予披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对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违规不披露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国庆律师提示,行为形态的认定要看信息披露文件本身,以及支撑该文件的合同、单据、资金流水是否真实,不能仅凭事后审计调整倒推造假。
三、入罪门槛看严重损害利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本罪不是行为犯,需要达到法定程度。按照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把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把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胡国庆律师在核算这些比例时,会回到各期披露文件和审计底稿,逐项核对计算口径,因为分子分母的选取方式直接影响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规制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条增设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实践中不少造假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上市公司管理层只是执行者,如果只追究公司人员,责任分配会出现失衡。三款之间的关系是,第一款与第二款并列,第三款是对第二款的补充。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本罪,仍然要求其行为依托于公司、以公司名义实现披露造假并造成法定后果,个人单纯授意但公司未实际实施披露行为的,通常难以直接适用本条。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层的辩护空间在于区分组织指使与实际执行、区分个人决策与公司意志,需要结合董事会决议、审批链条和沟通记录还原。
五、企业合规与涉案应对
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而言,应对可以从四个方面推进。第一,厘清披露义务的范围和节点,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哪些属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第二,核查造假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通常需要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测算意见。第三,区分责任层级,按照决策、审批、执行、配合的不同角色分层处理,避免把执行层与决策层一概而论。第四,固定从宽情节,包括主动更正披露、回购或者赔偿投资者损失、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事前合规的重点,则是建立信息披露审核流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和财务异常预警机制,把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事项纳入前置审查。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企业和高管完成披露义务梳理、情节核算和应对方案论证。个案处理结果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财务造假只被行政处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存在这种可能。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是两条并行的轨道,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后,司法机关会独立判断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造假金额比例、损失后果、行为持续时间和责任人员的作用,而不是是否已经受过处罚。
问:不是上市公司,会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吗?
一般不会。本罪主体限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以及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金融机构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造假,可能涉及其他罪名,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问:财务总监只是按老板要求做账,也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负责人通常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造假事实、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仅执行形式审核,可以在责任程度上作区分,但不必然免责。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责任人员如何划分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和办案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两档法定刑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认定、立案追诉标准适用以及分层分类处理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重大事件披露要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