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和销售企业而言,产品质量问题通常首先表现为民事纠纷或者行政责任,但如果行为的性质和规模越过了法定界限,就可能转化为刑事风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的,正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企业在这类问题上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以及销售金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企业刑事风险案件,主张把产品质量合规纳入企业日常管理,避免小问题累积成刑事风险。
一、行为方式围绕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展开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典型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则直接指向质量检验层面的弄虚作假。这四种行为的共同点,是通过欺骗手段使产品以不符合真实状况的面貌进入流通。胡国庆律师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会先固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结论和实际状态,判断行为究竟属于一般的质量违约,还是符合上述法定行为方式。
二、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本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档次,主要依据销售金额确定。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销售金额的核算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点,涉及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的区分、退货和折让的处理以及价格认定等多个问题。胡国庆律师提示,销售金额的计算口径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而实践中对货值金额、已售金额和成本价格的认定存在争议空间,这部分往往是辩护需要重点辨析的环节。
三、特定产品不构成相应各罪时的处理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中,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涉及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化妆品等特定产品另设了专门罪名。当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者销售这些特定伪劣商品,尚不构成各相应条文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即使行为未达到专门罪名要求的危险或者后果标准,只要销售金额达到门槛,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行为同时构成专门罪名和本罪,则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影响很大,因为它决定了同一批产品在不同检验结论下的罪名走向。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同时比对专门罪名与本罪的构成要件和数额标准,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性方向。
四、单位犯罪与责任人员的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判处刑罚。在企业案件中,责任划分通常要结合行为人在采购、生产、质检、销售等环节的实际作用:参与决定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人员,责任相对更重;对产品质量问题不知情、仅按指示从事一般事务的人员,责任相对有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质检环节的人员如果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结论并放行,也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人员。胡国庆律师在梳理企业案件时,会逐环节还原决策和执行链条,明确各岗位人员在其中的角色,避免责任被简单分摊。
五、风险防范与涉案后的应对
防范这类刑事风险,关键在于把质量控制落实到流程和留痕上。企业可以建立并保留原料采购、生产记录、质量检验和出厂放行等环节的完整资料,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要严格核实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立不合格品的隔离、处置和召回制度,避免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对委托加工和贴牌生产,要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实际生产条件。如果企业已经收到行政调查、检验不合格通报或者刑事调查通知,应当及时固定能够证明产品执行标准、检验过程和主观认知的资料,并在专业律师协助下梳理事实。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企业完成行为定性、销售金额核算和合规整改方案论证。需要说明的是,个案处理结果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销售金额多少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可能入罪,并分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二年以下、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不同法定刑。
问: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构成该罪要求行为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仅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纠纷的,通常属于民事责任范畴,是否涉刑取决于行为性质和金额标准。
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货值金额怎么认定?
货值金额一般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定性和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具体认定口径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和案件证据确定,这也是实务中的主要争点之一。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销售金额如何核算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取决于产品检验结论、交易证据和办案机关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销售金额四档标准以及相应法定刑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相应各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定罪处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专门罪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