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的罪名,它把刑事追责的关口前移到事故发生之前。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并不需要等到真的发生了伤亡事故。这意味着企业在资质许可、设备维护和隐患整改环节的松懈,都可能直接转化为刑事风险。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犯罪案件,主张把安全生产合规与刑事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在事故发生之前完成整改。
一、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不以发生事故为前提
传统上,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责任往往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为触发条件。危险作业罪改变了这一格局: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现实危险不是抽象的担忧,而需要结合现场条件、作业性质和隐患严重程度具体判断,通常要求危险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比如现场存放大量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浓度随时可能达到临界值,就属于具有现实危险的典型情形。这一转变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追责时点前移,留给整改的时间窗口相应缩短。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管理者应当把安全生产隐患当成刑事法律风险来对待,而不是仅按行政管理的标准处理。
二、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或者拒不整改的刑事风险
刑法列举了几类典型行为。第一类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实践中常见的表现是为了节省成本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者为逃避监管修改监测数据阈值。第二类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这一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以及拒不整改。也就是说,仅仅存在隐患还不足以入罪,关键在于被明确要求整改后仍然不作为。胡国庆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整改指令的送达时间、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因为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拒不执行的认定。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风险
第三类行为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这类情形对应的往往是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经营者,例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行为入罪同样以现实危险为条件,不是只要没有许可就一律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储存数量、场地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判断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对已经具备部分资质但在许可范围之外经营,或者许可过期后继续经营的情形,也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胡国庆律师提示,许可资质是硬性门槛,企业在开展高危业务前应当核实资质是否齐备、是否覆盖拟从事的业务范围。
四、企业负责人的明知与放任是风险核心
危险作业罪的追责对象,通常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即使不直接操作现场,如果对安全隐患明知而不予处置,或者明知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安排作业,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判断主观明知时,办案机关会结合现场检查记录、隐患告知文件、内部沟通记录、以往处罚情况等证据。这意味着企业对监管部门发出的整改要求不能置之不理,对内部报告的安全隐患也不能层层搁置。胡国庆律师认为,这类案件中真正的风险往往不是缺少安全投入的意识,而是管理者在成本压力下对明确隐患的默许,一旦被记录在案,事后辩解的空间会明显收窄。
五、合规整改与风险应对的具体思路
对存在高危作业的企业而言,防范刑事风险的重点在于把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到实处。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推进:核实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是否齐备并处于有效期内,避免超范围经营;建立并留存安全设备运行记录,杜绝擅自关闭、破坏监控报警设备的行为;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逐项落实并在期限内完成,形成完整的整改证据;对内部发现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并保留记录。对已经被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及时固定证明已履行管理职责、已按要求整改或者危险程度有限的材料。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企业完成合规梳理、事实核查和辩护方案论证。需要说明的是,个案处理结果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没有发生事故也会构成危险作业罪吗?
会。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不以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为构成要件。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犯罪。
问:存在安全隐患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一定。以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为例,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执行。如果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隐患尚未达到重大程度,通常不会因此入罪。
问:企业实际控制人不直接管安全,也会有责任吗?
可能。危险作业罪追责的对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如果对安全隐患明知而不予处置,或者明知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安排作业,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如何认定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取决于作业的具体条件、隐患程度和整改情况,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包括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相关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危险作业罪入库参考案例中关于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把握标准的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