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风险?认定和应对

胡国庆律师2026/10/1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企业应当从利益性质、财物性质和决策链条三方面评估风险。

按照刑法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按照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企业刑事风险与刑民交叉案件,注重从利益性质、财物性质和决策链条三个方面评估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几点需要把握。第一是行为对象,财物给予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第二是主观目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或者要求对方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方便条件;这是本罪与一般商业馈赠的关键区别。第三是财物要件,行为人给予了对方财物,包括现金、实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第四是数量标准,按照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被追究。胡国庆律师在梳理案情时,会先判断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这往往是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点。

二、商业往来中的常见形态和认定边界

实践中,涉及本罪的行为形态通常集中在采购、招标、销售和准入等环节。常见表现包括:为获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对方采购人员、项目负责人支付好处费;在验收、结算环节为顺利通过给付财物;为进入供应商名录或者获得排他性合作条件提供回扣、返利。需要注意的是,正常商业让利与行贿的界限,取决于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及财物的实际去向。折扣、返利记入财务账目、如实申报的,一般与行贿不同;以账外方式支付、以个人名义收取、以咨询费或者顾问费等名目变相给付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行贿。此外,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金额是否与正常价格水平明显背离,也是判断的重要参考。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与员工在业务往来中应当坚持公对公、有票据、可追溯的原则。

三、与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本罪与行贿罪的差别主要在于行贿对象的身份。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象身份不同,适用的罪名、立案追诉标准和法定刑档次也不同。在混合情形下,同一笔财物如果分别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需要分别评价。本罪与对方所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关系,一方是送,一方是收,但两者的构罪条件并不完全对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明确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同一笔交易中,收受财物的一方可能构成犯罪,而给付财物的一方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未必构成行贿。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把双方的行为分别拆解分析,避免简单地认为一方构罪另一方必然构罪。

四、单位犯罪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涉罪时,通常面临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问题。如果行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按单位犯罪处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如果行为由个人决定、为个人谋取利益,则可能认定为个人犯罪。判断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需要综合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利益归属和实施主体几个方面。资金是否从公司账户支出、是否经过审批流程、所得利益是否归公司享有,都是重要的事实要素。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实质为个人谋利的情形,实务中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胡国庆律师在核查涉案资金链条时,会逐笔标注资金来源和最终去向,用以判断责任的归属。

五、企业和个人的合规应对准备

企业和个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降低风险。第一,建立商业伙伴准入和交易审查机制,明确禁止以现金、账外返利等方式向对方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把规则写入员工手册和业务流程。第二,完善财务报销和费用审批制度,要求所有对外支出有合同依据、有正规票据、可追溯用途,杜绝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支付无实质内容的费用。第三,对采购、招标、销售等重点岗位实行轮岗和定期审计,减少个人长期接触同一交易对手的机会。第四,一旦发现涉罪线索,及时固定内部审批记录、合同文本和资金凭证,厘清决策链条和利益归属。第五,主动配合调查、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开展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协助企业开展合规评估、应对调查并处理相关争议。需要说明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责任如何承担,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给客户公司的采购人员好处费,会构成什么罪?

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问:正常给客户的折扣和返利,也算行贿吗?

不一定。折扣、返利如实记入财务账目并依法申报的,一般与行贿不同;以账外方式支付、以个人名义收取或者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给付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行贿。判断的关键是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以及财物的实际去向。

问:业务员自己决定送钱,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按单位犯罪处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由个人决定并为个人谋利,则可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决于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以及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和法定刑,以及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