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构成,而且门槛比多数企业主预想的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其中第二项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意味着事故本身真实,只是把损失往大里报,同样在规制范围之内。按照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主张在理赔争议刚出现时就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因为两者的处理路径和后果完全不同,越早介入越有空间。
一、五种行为方式,夸大损失是其中一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分别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企业常见的形态集中在前三项:为不存在的设备投保后报案失窃,属于虚构保险标的;火灾后把未受损的存货一并报进损失清单,属于夸大损失;车辆事故后伪造现场或者更换驾驶员顶包,属于编造虚假原因。第二项之所以容易被忽视,是因为事故确实发生了,企业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多报了一点,但法条用的表述是夸大损失的程度,并没有数额比例的门槛,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立案。
二、立案门槛已经统一为五万元
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版把2010年版第五十六条中个人一万元、单位五万元的双轨标准合并为统一的五万元,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这个变化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个人骗保的立案门槛提高,另一方面单位骗保的门槛没有变化,而企业理赔金额普遍较高,五万元在很多财产险案件里只是一次小事故的定损数额。量刑方面,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双罚制。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负责人常误以为骗保是公司行为、与自己无关,但在双罚制下,签字的总经理、负责理赔的部门负责人往往就是直接责任人员。
三、与民事保险欺诈的界限在哪里
不是所有虚报都构成犯罪,界限主要在三处。第一处是数额,未达到五万元立案标准的,通常按民事欺诈处理,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处是主观目的,刑法要求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理赔时对损失范围理解有误、计算方法不当、凭证不完整导致的金额偏差,如果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属于民事争议。第三处是行为方式,虚构事故、伪造证明材料、故意制造事故属于典型的欺骗行为,而单纯就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双方对定损标准有分歧,不具有欺骗性。实践中最危险的是中间地带:企业在真实事故基础上,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混入清单,或者提供部分不实的维修发票。这类情形一旦金额超过五万元,办案机关倾向于按犯罪处理,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实部分的具体金额能否查清。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做损失还原,把真实损失、夸大金额、责任范围三个数分别算出来,因为夸大金额是否达到五万元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四、故意制造事故会触发数罪并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四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五项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这意味着为了骗保而放火、故意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的,不仅要承担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两罪并罚。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罕见,仓库火灾、车辆落水、工厂设备损毁类案件中,一旦查明是人为制造,往往同时起诉两个罪名。另需注意的是未遂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骗保行为,因保险公司核赔发现疑点、公安机关介入等原因未实际取得保险金,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影响定罪。还有一类主体容易被忽略,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按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公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因此被追责的案例并不少见。
五、企业应当做好的三件事
第一件是理赔材料的内部留痕。报案时间、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的形成过程、经办人签字、内部审批记录,这些材料在民事争议中是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同样是判断有无欺骗故意的依据。第二件是定损环节的独立性。由第三方公估机构独立定损,企业不干预评估结论,可以显著降低夸大损失的指控风险;反之,由企业自行编制清单并反复修改,容易被认定为刻意虚增。第三件是发现异常后的处理。理赔尚未完成时主动撤回或者更正申报、退还已取得的保险金,属于及时纠正,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如果等到保险公司报案、公安立案后再退赔,效果会打折扣。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罪与非罪界限、夸大金额的核算、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提供辩护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理赔金额还没拿到就被发现,还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并不要求实际取得保险金,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虚构事故、夸大损失并申报理赔的行为,因保险公司核赔发现疑点或者公安机关介入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立案仍要看申报数额是否达到五万元。
问:夸大了损失但最后按实际损失赔付,算不算诈骗?
要看有没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和目的。如果申报时虚增金额,经核赔后按实际损失赔付,且未取得超额部分,通常不构成既遂,但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虚增部分不足以让核赔人员陷入错误认识,或者企业主动更正,则更接近民事争议。关键在于虚增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以及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问:员工擅自夸大损失,企业要担责吗?
要看企业是否从中获益以及管理层是否知情。单位犯罪要求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员工个人擅自虚增并以个人名义占有超额赔款的,一般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企业决策层授意或者默许、赔款进入公司账户的,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理赔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单位与个人责任如何划分,取决于事故的真实情况、申报材料的形成过程和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量刑档次、数罪并罚和单位犯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关于保险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法律后果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所得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