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认定这类案件,核心是三把尺子: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时间是否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行为人是否属于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注重从敏感期起止、交易异常性和数额标准三个层面搭建辩护思路。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也就是因职务、业务或者工作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类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客观行为包括四种形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以及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主观方面一般要求明知所利用或者泄露的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行为必须发生在信息尚未公开的阶段,一旦内幕信息已经依法公开,此后即便存在交易,一般也不再按内幕交易评价。数额和情节上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胡国庆律师在梳理案情时,会先把行为主体的身份来源和行为形态逐一对应,避免把职务行为与个人交易混为一谈。
二、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判断的关键是内幕信息敏感期,也就是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这段时间。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以及有关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也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则以在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为准。实务中,敏感期的起止往往左右案件的走向,因为很多交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取决于交易时间是否落在敏感期之内。胡国庆律师提示,核定形成时点和披露时点,是这类案件的必争之地。
三、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定,通常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以及因职务、业务往来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则包括几类: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在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从事相关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需要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因素。胡国庆律师会围绕关系密切程度、联络记录和交易习惯,逐项核对异常性认定能否成立。
四、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是否入罪,取决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相关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三次以上实施;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通常是上述数额的五倍,即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需要留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作过调整,实践中应以现行有效的追诉标准为准。多次实施交易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应当累计计算。胡国庆律师在数额核算环节,会核对成交额、占用保证金和获利数额的计算口径是否一致。
五、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应对与合规准备
面对内幕交易类调查,企业和个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和通讯记录,还原交易决策的形成过程,说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第二,梳理敏感期起止时点,比对交易时间,判断相关交易是否真的落入敏感期。第三,核算成交额、占用保证金和获利数额,对计算口径提出依据充分的不同意见。第四,对公司层面而言,应当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保密和窗口期管理机制,防止信息在内部无序流动。第五,涉及退缴违法所得、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应当及时固定凭证。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协助当事人完成交易链条梳理和数额核算。需要说明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是同一个罪名吗?
是同一个条文的罪名,通常表述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属于内幕交易,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则属于泄露内幕信息,两者在同一罪名下评价,量刑标准基本一致。
问:内幕信息什么时候算形成?
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以及有关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形成之时。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就是敏感期。
问:买卖了多少金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实施、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立案追诉标准已有调整,应以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准。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取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交易行为是否异常以及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