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而言,风险主要来自三个环节:批量安装使用未经授权的商业软件,向他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服务,以及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情形,以及数额或者数量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知识产权与经济犯罪案件,注重从营利目的、行为方式和数额数量标准三个层面搭建辩护思路。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民事侵权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既包括直接销售侵权复制品获利,也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法律列举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等。行为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作为犯罪处理。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案件时,会先把行为形态与法律列举的情形逐一对应,再判断营利目的和数额标准。
二、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认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未经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意味着,企业内部的批量安装复制,如果超出了合法授权范围并且服务于经营获利,可能被评价为复制行为;将他人的作品、软件上传至服务器供用户下载、观看,则可能被评价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与之相关联的是,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其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达到相应标准也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制作、销售软件破解工具的行为。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对软件授权范围、授权数量和授权期限的核查,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基础工作。
三、情节严重的数额和数量标准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因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以上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以上,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数额、数量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胡国庆律师在辩护中会重点核查数额的计算方式,例如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包含了非侵权部分,传播数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四、企业涉侵犯著作权罪的常见风险点和误区
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风险,是把软件使用当成纯技术问题。常见情形包括:为节约成本,超出授权数量在办公电脑上批量安装商业软件;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后擅自复制到多台设备或者多个分支机构使用;使用或者对外提供软件的破解补丁、注册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课程、音乐、影视、电子书等资源上传到企业服务器或者小程序供用户获取;产品中擅自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图片、字体而未取得授权。常见的认识误区有:认为只要不使用于对外销售就不算犯罪,认为软件安装在自己购买的电脑上属于个人使用,认为只要案发后补购正版授权就能当然免责。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营利目的是否存在以及数额数量是否达到标准,事后补购可以作为从宽情节考虑,但不当然否定已经发生的客观行为。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应当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和授权文件档案,保存采购合同、授权证书和安装记录。
五、应对路径和合规建议
企业一旦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被立案调查,应当及时梳理软件采购和使用记录,明确哪些属于合法授权范围、哪些属于超范围使用,并对超范围部分及时整改,避免风险继续扩大。同时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不存在营利目的或者经营数额较小的材料,例如软件用于内部行政管理而非对外经营、下载量或者点击量统计口径包含非侵权内容等。在程序上,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同时可以就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数额计算方式等问题提出意见。日常经营中,建议企业建立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安装、报废和员工离职后的授权回收流程,对内容平台类业务建立上传审核和侵权投诉处理机制。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当事人梳理授权文件、核对数额标准和制定应对方案。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理,最终由办案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企业用盗版软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企业批量安装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如果服务于经营获利并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标准的,一般按民事侵权或者行政处罚处理。
问:员工个人安装盗版软件,公司要负责吗?
要看行为是否属于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通常按单位犯罪处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确属员工个人行为、与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一般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问:案发后补购正版授权还有用吗?
有用的,但作用有限。及时停止侵权、补购正版授权、赔偿权利人损失,可以作为认罪悔罪和从宽处理的情节考虑;但已经实施的复制、传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要结合营利目的、行为形态和数额数量标准依法判断,补购授权不当然否定已经发生的客观行为。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企业使用软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取决于营利目的、行为方式、数额数量标准和办案机关的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认定以及侵犯著作权罪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