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帮人过账,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胡国庆律师2026/10/27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提供账户帮助接收、转移、取现、兑换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2021年修正后的司法解释不再设单纯数额门槛,改为综合上游犯罪性质、行为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同时保留四项特定情形。明知可以通过交易异常性、报酬明显偏离市场、规避监管方式等客观事实推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在于明知的内容,与洗钱罪的区别在于上游犯罪范围和行为指向。

可能会,关键看两点:公司对资金来源是否明知,以及提供账户的行为是否属于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主张把这类案件拆成明知、行为、情节三段审查,因为公司账户过账在形式上与正常经营收款极为相似,定性上的分歧几乎都集中在这三个环节。

一、入罪的前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里的明知不要求确知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具体被害人、具体金额,只要认识到财物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通过客观事实推定。

推定的常见依据有几类。一是交易本身的异常性,例如资金到账后立即按指令分散转出、短时间内高频进出、金额刻意拆分规避大额报告、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二是报酬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代收代付的手续费通常很低,如果按流水比例收取明显偏高的好处费,很难解释为正常经营。三是规避监管的做法,例如要求使用个人账户而不是对公账户、要求提供网银U盾和密码、要求配合刷脸验证、要求在特定时间集中取现。四是行为人的从业经历和认知能力,长期从事支付结算、外贸代理、票务代理的经营者,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注意义务高于普通人。五是事后表现,例如发现异常后销毁聊天记录、更换联系号码、指示员工统一口径。

反过来,有几种情形不能简单推定明知。公司按正常合同收款,对方提供了完整的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货物真实交付,事后才发现对方资金来自诈骗,这种情况下公司主观上缺乏认识基础。公司账户被员工私自出借、被外部人员盗用,公司管理层不知情且没有过错的,也应当区分处理。判断的核心是,公司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没有能力识别异常,以及有没有履行与其业务性质相匹配的审查义务。胡国庆律师在辩护中通常从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入手,通过合同、发票、物流、仓储、人员往来还原交易背景,把明知的问题从推测层面拉回到证据层面。

二、四种行为方式与公司账户的典型场景

法条列举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并以其他方法兜底。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接收和转移,属于典型的转移;帮助取现、兑换成现金或者虚拟资产,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对方手中的货物,属于收购;代为销售对方交付的物品,属于代为销售。

公司账户涉案的典型场景有五种。第一种是出借对公账户,把公司账户、网银U盾、支付密码一并交给他人使用,收取固定的账户使用费。第二种是代收代付,以自己的公司名义为他人收取款项,扣除手续费后转付指定账户,俗称过账。第三种是虚构交易,签订没有真实货物或者服务背景的合同,开具发票走账,使资金在外观上具备合法来源。第四种是配合取现,资金到账后由公司财务或者负责人到银行柜台、ATM提取现金后交付他人。第五种是跨境转移,通过贸易项下付汇、地下钱庄兑换等方式把资金转出境外。

这些场景的共同特征是,公司账户在其中起到切断资金链条、掩盖资金来源的作用。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公司是否从中获得对价、是否知情、是否具备正常经营的外观。仅仅账户被他人使用一次,公司完全不知情且没有任何获益,与长期有偿出借账户、按流水抽成,在责任评价上差别很大。胡国庆律师提示,公司在被调查时最容易出错的做法是事后补做合同、补开发票试图把资金往来包装成正常业务,这类行为一旦被识破,不仅不能脱责,还可能被认定为妨碍调查,反而加重处遇。

三、情节严重与免予处罚的两个端点

2021年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原来单纯按数额入罪的标准,改为在第一条列明四种应当定罪的情形,同时要求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四种情形分别是:一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情节严重的标准规定在第三条,五项情形分别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上述特定款物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情形。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另一端是出罪和从宽的出口。按照第二条,行为符合第一条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的,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按照第八条,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认定;上游犯罪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不影响本罪认定。这意味着不能以另案尚未判决为由主张本罪不成立,但可以在量刑阶段主张上游犯罪的实际危害程度。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把工作重心放在数额核算和次数认定上,因为十万元和十次这两条线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而流水金额与实际掩饰隐瞒金额往往并不相同。

四、与帮信罪、洗钱罪的界限

三个罪名在提供账户这一类行为上高度重合,区分点各不相同。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在明知的内容。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介入的时点,资金尚未产生、账户用于接收被害人转账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倾向于帮信;资金已经形成犯罪所得、账户用于转移和取现的,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倾向于掩隐。实践中同一批银行卡既有收款又有取现的,办案机关会根据具体笔数分别评价,甚至出现两罪并罚。量刑上,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可达七年,定性差异对结果影响极大。

与洗钱罪的界限在上游犯罪范围和行为的指向。洗钱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上游犯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行为指向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隐罪的上游犯罪没有范围限制,行为指向是藏匿、转移、处分财物本身。上游属于七类重罪且行为具有清洗资金性质、实现资金形式的转换,可能构成洗钱罪;上游是普通诈骗、盗窃,则只能按掩隐罪评价。

还有一层是企业内部的责任分配。单位构成掩隐罪的,实行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看谁决策、谁授权、谁分取利益;财务人员按照上级指令操作、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额外获益的,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或者情节轻微。胡国庆律师在审查卷宗时,会把账户开立、U盾保管、指令传达、资金分配四个环节的责任人逐一剥离,避免把公司行为简单归到法定代表人一个人身上。

五、企业一侧的风险防范与应对

防范的重点是把账户管住。第一,对公账户、网银U盾、支付密码不得交由他人保管或者使用,确因业务需要委托代办的,应当签订书面授权并限定权限和期限。第二,不接受与自身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代收代付业务,不为他人过账、不代开发票、不出借账户收取手续费。第三,对交易对手做基本审查,核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合同标的与资金流向是否匹配,大额或者高频往来留存完整的业务凭证。第四,发现账户出现异常进出,及时向银行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放任。

已经在接受调查的,工作重点有三个方向。一是固定业务真实性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物流单据、验收记录、往来沟通记录,用于否定明知。二是核算涉案金额,区分流水总额、实际控制金额、已取现金额、实际获利金额,因为不同口径直接影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三是争取从宽情节,主动退赃退赔、配合追缴、说明资金去向、指认上游,都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依据。对单位而言,还应当评估是否可能被判处职业禁止、是否影响资质和投标资格,提前做合规整改。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账户涉案类案件帮助企业和个人梳理资金链条、评估定性风险、组织从宽材料并制定应对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公司账户被员工私自借给别人用,公司还要担责吗?

要看公司管理层是否知情、有无过错。员工超越权限私自出借账户,公司不知情且已尽到账户管理和监督义务的,一般不认定单位犯罪,责任由该员工个人承担。如果公司长期放任账户由个人控制、对异常流水不闻不问,或者从中获取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问:只是帮忙取现,没有分到钱,也算犯罪吗?

可能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获利,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取现,即符合客观要件,是否获利只影响量刑。实践中帮助取现的,常按掩隐罪处理;如果取现发生在资金收取环节、属于支付结算帮助,也可能按帮信罪评价。数额、次数和是否认罪退赃是主要考量。

问:上游诈骗案还没判决,能先定掩隐罪吗?

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八条,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上游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不被追究的,同样不影响。不过上游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会影响本罪的量刑,辩护时仍可以就上游事实提出意见。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明知能否成立、涉案数额如何计算、情节是否严重,取决于资金来源、交易背景、行为人认知和证据条件以及司法机关的依法判断,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及单位犯罪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应当定罪情形及综合认定的规定。
  3. 同上解释第二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4. 同上解释第三条关于情节严重五项标准的规定。
  5. 同上解释第八条关于上游犯罪尚未裁判不影响本罪认定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