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而且这一罪的量刑起点明显高于逃税罪。按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逃税罪的最高刑是七年,本罪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定性上的差距直接决定案件走向。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涉税刑事案件,认为这类案件的辩护重心不在有没有申报这个动作,而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退税款是否属于自己缴纳的部分、数额按哪个口径核算这三个层次。
一、罪名成立的基础是出口不真实
出口退税制度的前提是货物真实出口、前端环节真实负税。国家把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还,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保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退的是已经缴过的税。如果货物根本没有出口,或者前端环节没有真实纳税,退税款就没有合法基础,骗取的部分属于国家财产损失。
实务中的案件形态大体分两类。一类是无货出口,通过关联的境外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配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报关单和运输单据,形成一整套外观完整的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另一类是低值高报,货物确实出口了,但报关的品名、数量、单价被大幅抬高,或者把不享受退税的产品报成享受退税的产品,从而虚增退税额。第二类案件的争点更细,因为存在真实贸易背景,需要把真实部分与虚增部分严格切割。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视的情形是循环进出口。货物出口后,又通过其他渠道转回境内,或者把境外的同种货物转回境内,再次以出口名义申报退税,同一批货物反复享受退税。这类操作在单证上看不出破绽,但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三者无法闭合,一旦调取海关数据、外汇收付记录和物流信息,矛盾就会集中暴露。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卷宗时,习惯先把三流对应关系画成一张表,哪一笔的货物对不上、资金对不上、单证对不上,一目了然,这比逐份辩解有效得多。
二、八类欺骗手段的具体形态
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细化为八类: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退税额;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退税;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这八类中,第一类和第五类在实务中出现频率最高,也最容易牵出其他罪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同时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报关单、提单等单据,可能触及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此时需要处理罪数问题,通常按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具体取决于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是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第三类冒用他人出口业务值得单独说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企业掌握大量真实出口数据,如果把这些数据转卖给没有实际出口的他人用于申报退税,双方都可能被追责。代理方常辩称自己只是提供单证服务、不知道对方用于骗税,但明知与否可以从收费方式、单证交付范围、是否配合伪造合同等客观事实推定。胡国庆律师提示,代理出口企业收取的费用如果明显高于正常代理费,且按退税额比例分成,很难解释为单纯的代理服务。
三、数额三档与两类加重情节
同一部解释第八条把数额标准确定为三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标准较以往有调整,办案和辩护都必须以现行标准为准,沿用旧标准的意见在法庭上没有说服力。
除数额之外,还有情节加重与情节特别加重的独立通道。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四类: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且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四类,把次数提高到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数额门槛提高到三百万元,把受过处罚后再犯的门槛也提高到三百万元,把无法追回的数额门槛提高到三百万元。
这两组情节的意义在于,即使数额没有达到上一档,只要次数、前科、追回情况满足条件,也可能跳到更重的量刑档。反过来,追赃在起诉前完成,可以直接切断致使国家税款无法追回这一加重路径,这是辩护中确定性较高的一项工作。
单位犯罪的处理另有规定。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第二百零四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不当然是唯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外贸业务负责人、单证操作人员都可能被追究,责任分配要看谁决策、谁组织、谁分取利益。胡国庆律师在办理单位涉税案件时,会把决策、单证、资金、分配四个环节的责任人逐一剥离,避免把公司行为笼统归到一个人身上。
四、与逃税罪、虚开罪的界限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是一条容易被忽略但极为关键的规则: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国内环节真实缴纳过增值税,之后通过假报出口把这部分已缴税款骗回来,就所缴部分而言按逃税罪处理,只有超出所缴税款的部分才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这条规则的实际价值很大。逃税罪最高七年,且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初犯免责通道: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罪没有这样的条款。所以对于存在真实缴税基础的部分,争取按逃税罪评价,往往是量刑辩护中最有价值的一步。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在于行为指向。虚开罪惩罚的是虚开发票这一行为本身,按虚开的税款数额分档;骗取出口退税罪惩罚的是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结果。为骗税而虚开发票的,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通常择一重处;单纯虚开但没有申报退税的,只能按虚开罪评价。需要提醒的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同样入罪,中间人不能以没有获利为由脱责。胡国庆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只盯一个罪名,要按全链条把可能触及的罪名逐一评估,再判断最终以哪个罪名起诉对当事人最有利,这一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中尤为关键。
五、企业与中介的应对
第一件事是判断既遂与未遂。同一部解释第九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退税款尚未到账不等于不构成犯罪,但可以在量刑上争取从轻或者减轻。申报已提交、审核尚未完成、退库尚未发生的案件,这一条是必争之地。
第二件事是核算数额口径。涉案金额通常有四个数:申报退税额、实际退库额、虚开发票税额、真实业务对应的税额。定罪量刑应当以实际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为准,虚增部分、重复计算部分、真实出口对应的合法退税部分都应当扣除。这一核算往往需要调取海关报关数据、外汇收汇记录、增值税申报表、发票明细、物流单据逐笔比对,工作量很大,但结论直接决定量刑档。
第三件事是中介组织的责任边界。同一部解释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不参与骗税分成的,仍可能按这一条被追责;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虚开发票、伪造单证、非法资金结算、买单配票等协助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区分点在于主观明知和参与深度,而不在于有没有分到钱。
第四件事是合规整改与退赃。主动补缴骗取的退税款、缴纳罚款、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是争取从宽的现实路径;对单位而言,还需要评估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是否影响海关信用等级、是否触发行业禁入。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涉税刑事案件帮助企业和个人梳理三流对应关系、核算涉案数额、评估罪名竞合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货物确实出口了,只是报关价格报高了,也算骗税吗?
可能构成。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退税的,属于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判断的关键是虚增部分对应的退税额是否达到数额标准,真实出口对应的合法退税部分应当从涉案数额中扣除。
问:退税款还没到账就被查了,还构成犯罪吗?
构成,但可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未实际取得退税款属于未遂形态,不影响罪名成立,但在量刑上有明确空间,是这类案件重要的辩护方向。
问:只是帮朋友的公司做了代理报关,会被追责吗?
要看是否明知以及参与程度。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虚开发票、伪造单证、非法资金结算、买单配票等协助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不参与分成但违反进出口经营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税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收费明显异常、按退税额分成,是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欺骗手段能否成立、涉案数额如何核算、情节是否加重,取决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单证与资金的实际状况、退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三档法定刑及第二款按逃税罪处理情形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八类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规定。
- 同上解释第八条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
- 同上解释第九条关于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逃税罪及初犯补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单位犯本节相关罪名处罚规则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