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商业诋毁的边界

胡国庆律师2026/10/2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客观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捏造与散布必须同时具备,只在内部表达怀疑不构成散布。立案追诉标准以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以及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等情形为判断依据。与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虚伪事实、损害程度和主观故意三项是否同时成立。

边界在于是否捏造并散布了虚伪事实。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条保护的客体是经营主体在社会评价中的信用与名誉,以及商品的良好称誉,不是企业家的个人名誉,也不是消费者的评价自由。构成要件上,捏造与散布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行为,缺一不可;损害结果上,要求达到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主张把事实真伪、传播行为和损害后果分成三层审查,避免把正常的消费评价、商业批评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一、捏造和散布必须同时具备

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不符合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实,既包括完全凭空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基础上作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虚伪事实,口头传播、书面传播、网络传播都包括在内。只有捏造没有散布,例如仅在私人聊天中向一位朋友表达未经核实的怀疑,通常不满足散布要件;只有散布没有捏造,例如转述他人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知其虚假,通常也缺乏捏造行为。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把真实存在的质量问题夸大表述,此时需要判断夸大的部分是否已经构成独立的事实虚构,而不能笼统以表述不准确认定。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逐句比对被指控的言论与客观事实,把可以核实为真的部分与虚构部分分开,再判断虚构部分是否足以影响整体评价。

二、保护对象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包括商业信用与商业名誉。商业信用指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受到的履约能力与偿付能力方面的信赖,商业名誉指社会对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客观评价。商品声誉指社会对特定商品的良好称誉,涉及质量、性能、功效、安全性等。这一区分在实务中很关键,因为指向企业和指向产品的言论,评价标准并不相同。针对产品的技术性差评,如果测评方法、数据来源和结论推导均可核查,即使结论对经营者不利,也属于意见表达的范畴;针对企业的虚假信息,例如编造资金链断裂、被立案调查、产品含有有害成分,则更接近事实陈述,真伪可以验证。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批评、投诉、索赔,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即使措辞激烈,一般不应以本罪处理。胡国庆律师提示,判断言论属于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要看其能否被证实或者证伪,以及受众会如何理解。

三、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判断

本罪不是行为犯。按照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可以看出,互联网传播被单独列为加重情形,这也是近年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损失的计算通常需要司法会计鉴定,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客户退单、合同解除、产品下架、召回费用,一般不包括股价波动、潜在收益减少等间接损失,但后者可以作为严重情节的考量因素。胡国庆律师在核算时会要求区分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期利益损失,因为口径不同直接影响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四、与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和虚假广告的界限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责任,但入罪门槛明显更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民事责任关注的是竞争关系与损害填补,不需要达到重大损失;刑法关注的是虚伪事实、传播范围与损害程度,且要求故意。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分在于行为方式和对象:虚假广告罪针对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身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损害的是消费者与市场秩序;本罪针对的是对他人商誉的贬损。实务中也有交叉情形,例如为推销自身产品而编造竞争对手产品缺陷,可能同时涉及两个罪名,需要按行为的主要指向和侵害客体判断。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在维权时应当先固定传播链条和损失证据,再评估走民事禁令、行政投诉还是刑事报案,不同路径的举证要求和时间成本差别很大。

五、企业与内容发布者两端的风险防范

对企业而言,防范的重点是建立可追溯的质量与合规记录。产品检测报告、生产批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售后处理台账,都是应对虚假指控的基础材料。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及时做证据保全,包括网页公证、传播量截图、客户退单凭证,并向平台发起投诉要求删除。对内容发布者和自媒体而言,风险点集中在测评方法和表述边界:测试条件是否披露、样品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可复现、结论是否超出数据支撑范围。刻意隐瞒关键事实、使用与检测对象不符的照片、在未核实的情况下断言产品功能失效,都可能被认定为捏造虚伪事实。反过来,基于真实数据作出的负面评价,即使给企业造成经营压力,也不宜轻易入刑。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此类案件帮助当事人完成言论性质分析、损失核算和应对方案论证。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在网上发布产品差评,会被认定损害商品声誉吗?

一般不会。差评如果基于真实的购买和使用经历,属于消费者评价范畴,即使表述负面也不构成捏造。风险主要出现在编造不存在的事实、伪造检测数据、使用与商品无关的照片误导他人,或者以发布负面信息为手段索取财物等情形。

问:竞争对手在行业群里说我公司要倒闭,能报案吗?

可以先评估三个要件。该表述是否属于可以被证伪的事实陈述,是否已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符合其他严重情节。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留民事索赔路径。

问:转发别人的负面帖子,会被追究吗?

要看转发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虚假。不明知而转发,通常缺乏本罪故意;明知是捏造的虚伪事实仍积极扩散,特别是加上自己的评论扩大影响,则可能被认定为散布行为。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言论性质、损失数额和情节轻重的认定,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条件和司法机关的依法判断,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民事主体名誉权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