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侵权责任与刑民交叉案件,注重从责任主体、归责顺序和免责事由三个方面判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责任如何分配。
一、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或者对坠落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就是具体侵权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既包括故意抛掷物品的情形,也包括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情形。认定具体侵权人,通常需要结合监控视频、抛落物上的痕迹、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直接决定后续是按侵权人担责,还是按补偿规则处理,因此证据固定的时点越早越好。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判断能否锁定具体侵权人,再决定适用的责任规则。
二、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民法典设置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责任。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意味着被牵连的住户承担的是一种先行填补损失、日后可以追偿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对自己行为的赔偿责任。住户若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提交相应的反证,例如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房屋尚未交付或者长期空置、窗户结构不足以形成坠落等证明材料。补偿的范围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由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胡国庆律师提示,住户收到相关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不在场证明,避免因为举证不能而被纳入补偿范围。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相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致害发生的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同为被告时,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在就具体侵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胡国庆律师在梳理此类案件时,会把物业是否安装监控、是否设置警示标识、是否巡查排查作为过错认定的重点。
四、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和可以免责的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规定把查明侵权人的责任交给了公权力机关,尽量避免让无辜住户长期处在被牵连的状态。对当事人而言,报案并及时申请调取监控、走访排查,是查明责任人的主要途径。可以免责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二是损害并非由抛掷、坠落行为造成,或者损害与建筑物管理、使用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由主张免责的一方举证,举证不足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偿后果。胡国庆律师会围绕因果关系和免责证据,帮助当事人逐项核对材料是否形成闭环。
五、受害人和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与救济准备
对受害人而言,应当尽早固定证据,包括医疗记录、损失凭证、现场照片,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的受理材料,同时可以申请调取小区监控、走访同楼住户,尽可能缩小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对建筑物使用人而言,应当保存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各项材料。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应当完整保留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控维护的工作记录,用以证明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纠纷帮助当事人完成证据梳理、责任主体分析和诉讼方案设计。需要说明的是,具体责任如何分担,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证据和案情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找不到扔东西的人,全楼住户都要赔偿吗?
不是赔偿,是补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不承担补偿义务。
问:物业公司要为高空抛物承担责任吗?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物业服务企业一般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被高空坠物砸伤,应该先做什么?
应当先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调查、调取监控,并及时固定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证据固定越及时,查明责任人和主张权利的把握越大。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取决于现场证据、因果关系和各方过错程度,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物致害责任承担以及公安等机关依法调查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中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责任顺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