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退,但通常不是全额退。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婚约解除或者离婚时,给付方可以依法主张返还,能退多少取决于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有没有共同生活、彩礼数额与当地收入水平是否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把彩礼范围、诉讼主体、返还比例这几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了统一。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婚姻家事与财产纠纷,主张把彩礼纠纷拆成三层处理:先分清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再确定适用哪一种返还规则,最后才谈具体比例,因为跳过前两层直接讨论退几成,在法庭上往往站不住脚。
一、先分清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彩礼的认定看两个要素,给付目的是不是缔结婚姻,给付方式是不是依照当地习俗。同一个红包,订婚礼上按习俗交付的大额礼金属于彩礼,恋爱期间随手转出的零花钱不属于彩礼,区别不在金额大小,而在给付时的目的和场合。按照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法院可以结合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来认定彩礼范围,同时明确三类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三金和首饰的处理是实践中最容易分歧的部分。订婚时按习俗购买的金项链、金手镯、钻戒,价值较大且与婚约直接绑定,通常计入彩礼范围一并处理;恋爱期间偶尔赠送的小额饰品、衣服、手机,多被归入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在返还之列。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改口费、见面礼、压箱钱,如果是在订婚仪式上按习俗交付、金额明显超出一般礼节,法院可能计入彩礼;如果只是长辈给的红包,金额不大,一般不单独计算。此外,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属于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的情形,另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这类请求不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胡国庆律师在梳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要求当事人把订婚前后所有款项按时间、金额、给付对象、给付场合列成一张表,因为彩礼范围的划定直接决定返还基数,基数错了,后面算比例再精细也没有意义。
二、三种法定情形下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列了三种应当支持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二项和第三项还有一个前提,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没有离婚的,这两项不能单独主张。
第一项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订婚、给付彩礼、后来分手没有登记,给付方起诉要求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项只解决该不该退,不解决退多少,一旦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就转入按比例确定的规则。第二项的争点在确未共同生活,法律上的共同生活不是看有没有同住一个屋檐下,而是看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短暂同住几天、偶尔留宿,通常不认为构成共同生活。第三项的生活困难有特定含义,审判实践中一般理解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绝对困难而非相对紧张,仅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手头不宽裕、生活质量下降,一般达不到这一标准,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负债凭证、低保或者困难帮扶材料等证据。
诉讼主体也有讲究。按照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意味着钱是父母出的、也是父母收的,可以把父母一并列为当事人,避免判决后执行不到子女名下财产。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当事人仍然是夫妻双方,不能把双方父母追加进来。胡国庆律师提示,起诉时主体列错,轻则被要求变更当事人拖延审理,重则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这一环节值得在立案前反复核对。
三、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按比例处理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不是全额返还,也不是一律不退。按照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一条的判断重心从该不该退转向退多少,常见的考量因素有五个。一是共同生活时间,时间越长,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越大,返还比例通常越低。二是孕育情况,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妊娠终止的经历,会影响双方的实际付出和后续生活安排。三是彩礼的实际用途,如果彩礼已经用于置办婚房、购买家电、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开支,这部分应当从返还基数中扣除。四是嫁妆情况,女方带过来的嫁妆应当在计算时折抵,不能只算彩礼不算嫁妆。五是双方过错,谁提出解除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对比例有实质影响。
网络上流传按同居时长套用固定比例的说法,同居不满三个月退七成、三个月到一年退五成、一年以上退三成,这类公式没有法律依据。各地裁判差异较大,同一省份的不同法院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真正起作用的是上面五个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证据状况。胡国庆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把共同生活的证据做扎实,包括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共同出行记录、双方家长往来记录,同时把彩礼支出的凭证整理成明细,因为法院确定比例时非常依赖双方举证形成的具体图景,笼统陈述共同生活过、彩礼都花掉了,很难被采纳。
四、已登记结婚的原则不退,时间短数额高可以调整
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已经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则背后的逻辑是,彩礼的给付目的已经实现,婚姻关系已经建立并实际运行,不能因为日后离婚就把当初的给付全部推翻。
例外情形规定在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五条,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里有两个限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时间短和数额高。
数额是否过高不是看绝对数字,而是看相对水平。按照第五条第二款,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同样是一份彩礼,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属于正常范围,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同一个数额,对高收入家庭不构成负担,对举债给付的家庭则可能明显超出承受能力。时间较短的认定同样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结合共同生活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情形讨论较多,超过两年的很少再按这一条调整。
还需要注意这一条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彩礼返还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别计算,不能相互抵扣;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无过错方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也不影响彩礼返还的认定。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把三项请求分别列出、分别举证,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请求混在一起主张,导致法院难以支持。
五、主张返还的举证与操作要点
彩礼纠纷的胜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最有力的是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凭证能够直接证明金额、时间和收款人,转账时的备注、聊天记录中的说明还能印证款项性质。现金给付的证明难度较大,可以通过取现记录、交付前后的沟通记录、媒人或者在场亲友的证言、订婚仪式的照片和录像、当地习俗的佐证来形成证据链,单一证人证言证明力有限,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金饰的处理要注意保全证据。购买发票、付款记录、首饰照片、交付时的影像资料都应当留存,已经交付对方且无法取回的,按价值折价计算;对方主张已经返还或者已经变卖的,应当由其举证。
诉讼请求的写法也有技巧。案由一般按婚约财产纠纷或者离婚纠纷处理,请求事项写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并列明财物清单;接收彩礼的是女方父母的,可以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后续执行。同时要注意时间效力,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七条明确,该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涉及旧案的需要先判断适用哪一版规则。
最后要提醒的是,彩礼纠纷往往夹杂着情感对立,双方都觉得自己吃亏。把账算清楚、把证据备齐、把请求写准,比在法庭上争论谁更委屈有用得多。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婚约财产纠纷帮助当事人梳理财物范围、核算返还基数、组织证据材料并制定诉讼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三金首饰算彩礼吗,要不要一起退?
通常算。订婚时按习俗购买、价值较大的金饰与婚约直接绑定,一般计入彩礼范围一并处理,已交付且无法返还原物的按价值折价。恋爱期间小额赠送的饰品、衣物多被认定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在返还之列。具体是否计入,要看给付时间、场合和价值。
问:没有登记但同居了两年,彩礼还要退吗?
不一定要退,即使退也不是全额。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和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比例。同居时间较长、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嫁妆相当的,可能判决不予返还或者只返还少部分。
问:彩礼是父母收的,能起诉父母吗?
可以。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钱由父母收取的,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后续执行。离婚纠纷中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彩礼范围如何划定、适用哪一种返还规则、比例如何确定,取决于给付事实、共同生活状况、证据条件和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彩礼范围认定及三类不属于彩礼财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情形下返还规则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下返还比例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三种应当支持返还彩礼情形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该规定施行时间及适用衔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