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回来,但性质上不再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而是折价补偿。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一条确立了处理规则:合同效力被否定,不必然导致承包人劳动成果被无偿占有,但取得补偿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案件,主张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补偿数额作为三个独立层次分别论证,避免在效力之争中忽略质量与造价的举证。
一、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验收合格是主张补偿的前提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付出的劳动和材料就只能自认损失。这一理解并不准确。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施工方的投入已经物化为建筑物,无法原物返还,因此只能走折价补偿的路径。第七百九十三条正是这一一般规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化。需要注意的是,折价补偿与损失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前者解决的是已投入价值的返还,后者解决的是因合同无效产生的额外损失,二者可以并存,但不得就同一部分重复计算。胡国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先固定工程是否经过验收、验收结论如何这两项基础事实,因为验收结论直接决定补偿请求权能否成立。
二、哪些情形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无效情形主要集中在资质和招标两个环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这三类常见操作,都会直接动摇合同效力。需要区分的是,合同无效与工程质量合格是两个独立判断,前者关乎效力评价,后者关乎能否获得补偿。实践中还有一类情形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判断,涉及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规模标准,不能仅凭当事人约定或备案情况认定。胡国庆律师提示,主张无效的一方负有说明具体无效事由的义务,笼统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验收不合格要区分修复后是否合格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把验收不合格分为两种处理路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只是补偿数额要扣减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此前的投入只能通过过错责任分配解决。这一区分对当事人影响极大,因此质量鉴定和修复方案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是修复可行性与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发包人主张的修复方案是否必要、费用是否偏高,承包人主张的缺陷属于正常使用损耗还是施工质量问题,都需要通过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解决。此外,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有误、指定材料不合格、擅自变更结构等。胡国庆律师在质量争议中通常要求双方共同确认检测机构与检测方法,避免各自委托形成结论冲突。
四、折价补偿的数额怎么确定
折价补偿的标准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而不是照搬合同条款。参照的含义是,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让利幅度作为计算基础,再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如果同一工程订立了数份合同且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这一规则在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纠纷中适用较多。数额争议无法通过约定解决的,通常需要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范围应当与已完工程范围一致,避免把未施工部分或者已由他人完成的部分计入。需要提醒的是,折价补偿的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本身的对价,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奖励金,因为这些条款随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胡国庆律师在核算时会区分已完工程造价、甲供材料、代付款项和已付款项四个口径,逐项对账后再形成主张,避免总额笼统导致举证被动。
五、主张权利时要把握的几个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诉讼时效。合同无效的确认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折价补偿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为工程交付之日或者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第二个节点是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效力并非完全绑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主张,但行使期限有明确限制,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不能长期搁置。第三个节点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路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范围以其实际投入为限,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四个节点是证据固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工程量确认单、材料进场记录、付款凭证,都是后续核算的关键。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建设工程纠纷帮助当事人完成效力分析、质量争议应对和造价核算的方案论证。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通常意味着质量验收环节已经通过或者发包人以实际使用行为认可了工程状态,此时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请求折价补偿。如果发包人主张质量缺陷,需要就缺陷的存在和修复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问:挂靠施工签的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通常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其实际投入的工程量与价款,不能仅凭与挂靠方的内部约定主张。
问:黑白合同都无效,按哪份合同结算?
一般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判断实际履行要看施工范围、进度款支付、签证变更等客观履约痕迹,而不是看哪份合同备案或者哪份合同金额更高。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质量的判断以及折价补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施工事实、鉴定结论和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按工程质量分别处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关于发包、分包、转包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施工合同无效具体情形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关于数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