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减轻,但不是免除。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用了应当的表述,意味着只要构成好意同乘且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体现减轻,不能视而不见;同时它也没有把责任减到零,驾驶人对自己驾驶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仍然要在合理范围内负责。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纠纷,主张把好意同乘拆成三个问题分别处理:搭乘是否无偿、驾驶人有无重大过失、搭乘人自身有无过错,因为这三个层次的结论直接决定最终赔付比例,而不是笼统讨论好意是否能免责。
一、好意同乘的成立要同时满足非营运与无偿
法条把适用范围限定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个条件是非营运机动车,出租车、网约车、租赁车属于营运车辆,即使这一次没有收费,也不适用减轻规则;酒店、超市、开发商的免费班车,其提供乘车服务本身就是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样不属于好意同乘。第二个条件是无偿搭乘,无偿性是这个制度的核心。判断无偿要看有没有支付对价或者形成其他利益交换,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拼车分摊油费和过路费:如果按里程或者按人头分摊成本,双方实际上形成了费用分担关系,多数法院不认为构成纯粹的无偿搭乘;如果搭乘人只是出于感谢送些土特产、请客吃饭,这种礼节性往来通常不影响无偿性的认定。此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属于客运合同关系,不适用这一条。胡国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调取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出行目的,用来证明搭乘是无偿的顺路同行,还是存在费用分担的约定,因为这一点往往决定减轻规则能否启动。
二、减轻的是赔偿数额,不是责任是否成立
好意同乘解决的是减责问题,不解决归责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要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再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判断驾驶人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如何,最后才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在赔偿数额上作减让。这一顺序不能颠倒,否则容易得出搭便车受伤一律自认倒霉的错误结论。减让幅度法律没有规定统一比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实践中常见的考虑因素包括:搭乘是无偿还是象征性收费、驾驶人的过错程度、搭乘人与驾驶人的关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搭乘人受伤的严重程度。从公开裁判看,减让比例多在两成到四成之间浮动,驾驶人过错较轻、搭乘人损伤较重的,减让幅度相对小一些;驾驶人过错较重但仍未达到重大过失的,减让幅度相对大一些。需要提醒的是,减轻只针对驾驶人自己承担的赔偿部分,不影响到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两者的计算基础不同。胡国庆律师提示,主张减轻的一方应当主动说明搭乘的背景和无偿性,不能只强调自己出于好意,否则法院可能因事实不清而不予减让。
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减轻,这是硬性例外
法条但书规定的例外只有两种情形,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意在实践中极少见,主要出现在以搭载为名实施侵害的场合。重大过失是争议焦点,判断标准是驾驶人是否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是否对损害的发生持明显漠视态度。常见被认定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形有: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载载人;严重超速或者闯红灯;明知车辆存在制动、轮胎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上路;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这些情形的共同点是,驾驶人本应预见危险且完全有条件避免,却仍然选择上路,与一般的操作失误在性质上不同。反过来,正常行驶中的判断失误、雨雪天气下的路面湿滑、突发的机械故障,即使驾驶人有次要过错,一般也不认定为重大过失。这一区分对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一旦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减轻规则完全不再适用,赔偿按普通侵权处理。胡国庆律师在办案中会把事故认定书、行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和违法记录放在一起比对,重点核实是否存在超载、超速、无证这三类高频重大过失情形。
四、搭乘人自身有过错可以再减轻一次
好意同乘的减轻与过失相抵是两个独立的减责事由,可以叠加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证、醉酒、超载仍然坚持乘坐,或者明知车辆超员仍然挤上车,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损害扩大,都属于自身有过错,可以在好意同乘减让之后再作一次减让。公开案例中不乏这样的处理:驾驶人的减让比例为三成,搭乘人自身过错再减三成,最终驾驶人只承担合理损失的不到一半。这一规则对双方都有提示意义。对驾驶人而言,好意同乘不是万能抗辩,做好安全提示、拒绝超载、坚持规劝搭乘人系好安全带,都是降低自身风险的实际措施。对搭乘人而言,免费搭乘并不意味着把安全完全交给别人,明知车辆或者驾驶人存在明显风险仍然上车,事后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一部分后果。胡国庆律师提示,搭乘人是否系安全带、是否主动要求超载行驶,通常在事故认定书和车内监控中留有痕迹,是过失相抵认定的关键证据。
五、保险赔付与举证上的几个实务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交强险不覆盖搭乘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无偿搭乘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只能通过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主张。现实中不少车主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搭乘人受伤后无法获得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最终要回到驾驶人个人赔偿,这也是好意同乘纠纷容易激化的原因。第二个要点是证据固定。事故认定书是基础,但认定书只解决事故成因和责任比例,不解决搭乘是否有偿、驾驶人有无重大过失,需要另行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同行人员证言、行车记录仪视频、车辆维修和检测记录。第三个要点是主张顺序。搭乘人起诉时通常会把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法院会先确定保险赔付范围,再确定驾驶人应承担的数额,最后适用减让规则,所以起诉时的请求金额应当按未减让的数额主张,避免因自行打折而减少可获赔部分。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帮助当事人梳理责任层次、核算赔偿项目和应对保险抗辩。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搭朋友的车出事故受伤,朋友要赔全部损失吗?
不一定。构成好意同乘且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院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作减让,驾驶人承担的是减让后的部分,不是全部损失。搭乘人自身有过错的,还可以再减。如果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驾、严重超载等重大过失,减让规则不再适用。
问:拼车分摊油费,出了事故还能算好意同乘吗?
多数情况下不算。按里程或者按人头分摊油费、过路费,双方形成了费用分担关系,无偿性难以成立,法院通常按普通侵权或者客运关系处理。偶尔请客吃饭、送些礼物这类礼节性往来,一般不影响无偿搭乘的认定。
问:上车前签了免责协议,出了事故能免责吗?
通常无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事前写好一份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的声明,法院一般认定无效,驾驶人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好意同乘是否成立、驾驶人有无重大过失、减让比例如何确定,取决于事故成因、搭乘事实、证据条件和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人损害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好意同乘纠纷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