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胡国庆律师2026/10/21
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是证人证言。分案处理不改变这一属性,因为同案人与案件结果仍有直接利害关系。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再审审查中的重点因此落在两处: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及是否有供述之外的客观证据支撑,例如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现场痕迹、书证。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是证人证言,因为它来自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审查标准:既要看供述本身是否稳定、取证是否合法,也要看是否有供述之外的客观证据形成印证。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刑事再审与疑难案件,主张把口供属性、印证结构和取证合法性作为三个独立层次审查,避免把同案人的一句话当作完整证据链。

一、同案被告人供述属于口供而不是证人证言

实务中常见一种做法,是把分案处理的同案人供述当作证人证言使用,理由是案件已经分开审理,该人不再是本案被告人。这一理解在证据法上并不成立。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告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案件在程序上分案处理,改变不了另案处理人与本案事实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允许把同案人供述转为证人证言,只要与本案被告人供述相结合,就可以完成事实认定,很容易形成通过分案处理规避法律规定的效果。这一区分并非概念之争,它直接影响证明力判断:同案人之间由于存在事实上和法律适用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供述的自愿性、真实度和可信度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更审慎地审查。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先核对每份笔录的制作主体、讯问时间和地点,确认它是作为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形成,因为笔录形式往往能反映办案机关对该证据的定位。

二、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是刚性的。如果全案只有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即使各人供述内容大体一致,也不能认定有罪。理由是口供存在相互附和、共同虚构、被迫配合的可能,尤其是在同案人被分别羁押后仍出现高度雷同的细节描述时,更需要警惕。反过来,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客观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这在零口供案件中已有大量实践。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再审审查中,如果原审的定罪基础主要是同案人供述加上被告人供述,缺少客观证据支撑,就属于值得重点突破的结构性问题。胡国庆律师提示,判断是否存在印证,不能只看供述之间是否相似,还要看相似的内容是否包含只有作案人才知道的隐蔽性细节,以及这些细节是否可能通过指供、诱供、串供形成。

三、审查同案被告人供述要看利害关系与稳定性

审查要点大致有四项。第一是利害关系。同案人可能通过推卸责任、争取立功、换取从宽处理而作出不利于他人的陈述,这种动机需要在笔录中查证是否被如实记录。第二是稳定性。多次讯问之间供述是否一致,关键情节是否有反复,反复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合理解释。第三是取证过程。讯问时间、地点、时长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连续讯问、夜间讯问、未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形,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一致。第四是细节来源。供述中的隐蔽性细节是主动说出还是被提问后附和,这决定了该细节的印证价值。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项,因为录音录像往往不作为证据随案移送,需要辩护人主动申请调取。胡国庆律师在办理再审案件时,会针对性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把笔录与录像逐段比对,重点看有无先问后答、提示性发问、笔录事后补记等情况。

四、非法取证与当庭翻供的处理

如果同案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申请排除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例如入所体检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伤情照片、讯问时间与提讯登记不符的记录。同案人当庭翻供的情形也需要区分:如果翻供有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原来的有罪供述可能被否定;如果翻供没有合理理由且与其他证据矛盾,法庭可能采信原来的供述。再审阶段处理翻供,难点在于时间间隔长、原始痕迹灭失,因此更要依赖客观记录。胡国庆律师提示,翻供本身不是目的,关键是能否给出与原供述矛盾点相匹配的解释和旁证。

五、再审中围绕同案供述寻找突破口的路径

路径可以按四步展开。第一步是重建证据结构,把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逐项列出,标注哪些属于口供、哪些属于客观证据,看清支撑定罪的核心是什么。第二步是做供述比对表,把各名同案人的供述按时间、人物、地点、金额、分工拆成要素,找出彼此矛盾和与客观证据冲突之处。第三步是申请调取原始材料,包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入所体检记录、通话与资金记录,这些材料往往能直接反映供述的形成过程。第四步是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别提出意见,证据能力解决能不能用,证明力解决够不够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需要说明的是,再审启动门槛较高,仅指出供述存在瑕疵通常不足,还要说明该瑕疵足以影响原判事实认定。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刑事再审案件帮助当事人完成证据结构梳理、录音录像比对和申诉材料论证。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同案人已经另案判刑,他的供述还能质疑吗?

可以质疑。另案判决生效不影响对该供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如果供述系非法取得,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仍然可以在本案中提出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意见。

问:几名同案人的供述完全一致,是不是就很难翻了?

不一定。高度一致反而需要核查是否属于相互附和。如果一致的内容缺乏只有作案人才知道的隐蔽性细节,或者讯问过程存在指供、诱供痕迹,这种一致性本身就可能成为问题点。

问:原审没有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再审还能申请吗?

可以申请。辩护人可以说明该录像对查明取证过程具有关键作用,请求法院向办案机关调取。如果录像依法应当制作而缺失,或者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可以结合其他线索主张取证合法性存疑。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判断、是否启动再审以及能否改判,取决于在案证据、取证程序和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查,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种类以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及证据确实充分条件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程序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同案被告人供述审查判断与证据印证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