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原判定罪能否通过再审纠正

胡国庆律师2026/10/29
罪数认定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再审纠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列为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而定一罪、只应定一罪却数罪并罚、想象竞合未从一重处断、法条竞合未适用特别法条,都落在这一项里。难点在于把罪数问题与事实问题切开: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判决应当明示触犯的数个罪名,只按重罪量刑;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害同一法益,数法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只适用一个法条。区分不清,再审申请容易被认定为对原判事实的重复争辩。

可以,但要落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项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列了五种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罪数认定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一个行为该定一罪还是数罪、数罪该并罚还是择一重、竞合时该适用特别法条还是普通法条,都不是事实认定的范畴,而是对刑法条文如何适用的判断。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刑事再审与抗诉案件,提示一个实务要点:罪数问题在申诉阶段最容易被写成对事实的重复争辩,一旦被审查法官归入证据是否充分,就会与第二项事由混同,审查方向随之跑偏,所以必须把法律适用的错误单独拎出来讲。

一、罪数认定错误的三种常见形态

第一种是应当数罪并罚却只定了一罪。典型情形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原判以牵连犯、吸收犯一笔带过,只按其中一罪定罪。比如为实施合同诈骗而伪造公司印章,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成罪,是否按牵连犯处理需要具体论证手段与目的的紧密程度,不能当然只定一罪。

第二种是只应定一罪却数罪并罚。这类错误对被告人最为不利,因为数罪并罚后宣告刑往往明显高于一罪。常见于连续行为被拆成数罪、同一笔资金被重复评价、同一份虚假材料在不同环节被反复计入。比如骗取贷款后未能归还,又被单独认定一罪,实际上前后行为指向同一法益、同一笔款项,属于事后不可罚或者已被前一罪名吸收。

第三种是竞合关系处理错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原判既没有说明为什么只适用其中一个,也没有说明为什么不属于竞合,直接以其中一罪定罪,或者反过来把本应择一重的行为并罚。这种错误在判决书里表现为说理缺失,恰恰是再审申请最有力的切入点。

三种形态的共同点是对量刑有实质影响。如果罪名调整后法定刑档次不变、宣告刑也不变,即使法律适用存在瑕疵,法院也往往以不影响公正审判为由不予再审。所以论证的重心不只是错了,还要说明错在哪里、错成了多少。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标准

刑法总则没有对竞合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依据刑法理论与长期形成的裁判规则处理,这也意味着论证必须足够细致。

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不同的法益,因而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处理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判决应当明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再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量刑。明示不是形式要求,它承载着充分评价的功能:被害人和社会需要知道这个行为到底侵害了什么,只写一个罪名会遗漏另一部分不法内容。举例来说,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拿走其随身急救药品致其死亡,行为同时侵害财产与生命,属于想象竞合,应当认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处罚。

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害同一法益,但数个法条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包容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因此只需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处罚,或者按特别法条定罪明显罪刑不相适应且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时,才转向重法优于轻法。典型的包容关系是触犯特别法条必然触犯普通法条;交叉关系则是两个法条的构成要件部分重合。

区分的核心在两点。一是法益是单数还是复数,侵害的法益没有超出其中一罪的保护范围,倾向法条竞合;侵害了另一罪独立保护的法益,倾向想象竞合。二是法条之间有没有逻辑上的包容交叉关系,有则是法条竞合,没有则只能按想象竞合处理。这两点决定了最终是适用一个法条还是同时适用数个法条,也决定了判决书该不该明示数个罪名。

胡国庆律师在梳理此类案件时,会先把原判认定的行为拆到最小单元,逐个行为对应构成要件,再判断行为与行为之间是手段目的、是吸收、还是各自独立。这一步做扎实,后面的竞合论证才有基础;行为单元没有拆清,讨论竞合往往是空转。

三、落在哪一项再审事由上

罪数错误主要对应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第二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要严格区分。第二项针对的是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第三项针对的是在事实已经查清的前提下,对刑法条文的适用是否正确。如果申诉理由实质是在争事实,比如主张款项数额没有那么高、主张没有参与某个环节,就应当走第二项而不是第三项。

有一个边界需要说清。单纯量刑偏轻或者偏重,一般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是在法定幅度内裁量,除非存在法定情节未予认定、加重减轻情节适用错误、法定刑档次选择错误,否则难以构成再审事由。罪数错误之所以能够成为再审事由,是因为它改变的是定罪本身,进而改变法定刑的适用基础,而不是在同一档次内调整几个月刑期。

还有一条路径是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罪名变更的程序问题常常与罪数问题伴随出现。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具有这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法院改变罪名却未听取意见、未给辩护方就新罪名辩论的机会,属于程序违法,可以单独作为再审理由提出,与罪数错误一并论证效果更好。

四、启动再审的程序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符合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一般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材料包括申诉书、原审裁判文书、身份材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条路径是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实践中,罪数认定这类纯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检察监督推动的可行性有时高于当事人自行申诉,因为法律适用统一本身就是检察监督的职责范围。当事人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要注意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胡国庆律师提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材料应当以法律适用错误为主线,把原判条文与应当适用的条文并列呈现,单纯陈述案情很难引起重视。

第三条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程序上的几个节点需要清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即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五、申请书怎么写才有说服力

第一,做成一张法律适用对照表。左边列原判认定的罪名、适用的条文、对应的法定刑;右边列应当认定的罪名、应当适用的条文、对应的法定刑;最下面一行写明两种认定下宣告刑的差距。这张表能让审查法官在几分钟内看懂争点在哪里,比大段论述有效。

第二,把行为单元单独列出来。每一个行为对应的客观表现、主观故意、侵害的法益写清楚,再说明行为之间是独立、是手段目的还是吸收关系。这一步是罪数论证的地基,跳过它直接谈竞合,说服力很弱。

第三,明确请求。是请求改判为另一罪名,还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者对应的论证重点不同。请求改判需要论证新罪名的事实基础在原判中已经查清;请求发回重审则只需论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足以影响定罪量刑,门槛相对低一些。

第四,同步准备量刑影响的说明。罪数调整后刑期如何变化、已服刑期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折抵,这些都应当在申请书中一并说明,因为审查法官会先判断有没有再审的必要。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罪数与竞合类争议帮助当事人梳理行为单元、比对法条适用、评估再审可行性并组织申诉材料。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原判把两个罪合并成一个罪判了,还能改回来吗?

要看具体情形。如果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成罪、原判以牵连或者吸收为由只定一罪,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申诉。但如果两个行为指向同一法益、后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只定一罪反而正确。关键在于行为单元能否独立评价,以及量刑是否因此受到实质影响。

问: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搞错了,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会。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应当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在判决中明示触犯的罪名,再按重罪量刑;法条竞合是侵害同一法益、法条之间有包容交叉关系,只适用特别法条。两者处理结果不同,认定错误会导致罪名遗漏或者法条适用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问题。

问:只是觉得罪名定得不对,能直接申请再审吗?

可以申诉,但要区分是法律适用还是事实认定。认为罪名适用错误的,走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实质是在争事实和证据的,走第二项。单纯认为量刑偏轻偏重,一般不属于再审事由。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后不得再次申请。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罪数如何认定、竞合属于何种类型、能否启动再审,取决于行为事实、法益侵害状况、原判说理和证据条件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依法审查,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申诉应当重新审判五种情形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关于指控罪名不当如何判决及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必要时再次开庭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级适用及审理期限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及可以决定中止执行情形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的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