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中可以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吗

胡国庆律师2026/10/19
刑事再审中可以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但能否看到取决于阶段和移送状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供线索材料的,可以在检察机关查看相关录音录像;审判阶段,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再审阶段沿用同一规则,障碍主要在于原审卷宗和录音录像通常未随案移送,需要申请法院向原办案机关调取。

可以申请,但能不能看到、能看到多少,取决于所处阶段和录音录像的移送状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对于讯问录音录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定位一直较为特殊,它首先被视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审判阶段,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再审阶段沿用同一规则,但前提是录音录像已经随案移送。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刑事再审与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主张把调取申请与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结合推进。

一、讯问录音录像的法律定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且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固定讯问过程,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在案卷体系中,讯问录音录像长期被视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而不是典型的证据材料,这一定位直接影响了辩护律师的查阅和复制权利。胡国庆律师提示,理解这一定位,是判断申请路径的前提。

二、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的立场是,讯问录音录像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但如果辩护人对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以在检察机关查看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保密。胡国庆律师在实践中会先形成书面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写明具体时段、具体人员和具体线索,再提出查看申请,避免因主张空泛被驳回。

三、审判阶段申请查阅法院应当准许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规则相对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不再限定录音录像是否已经在庭审中播放,也不区分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证明取证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明确的是查阅权,对复制未作同样的强制要求,实践中能否复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会先核对随案移送的材料清单,确认录音录像是否在移送范围内,再提出书面查阅申请。

四、再审阶段的特殊困难

再审阶段的障碍主要不在规则,而在材料。原审卷宗和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通常存放在原审法院或者原办案机关,再审审查阶段承办法官未必能够直接调取;如果原审并未将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就缺少对象。此时可行的路径是申请人民法院向原办案机关调取。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胡国庆律师提示,再审申请中如果以讯问合法性作为突破口,应当同步提出调取申请,而不是等到开庭再提。

五、申请调取的操作要点

申请能否获得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的针对性。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号、承办人、申请调取的具体时段和对象,说明该段录音录像与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或者事实认定之间的关联;附上能够说明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或者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具体线索,例如入所体检记录、同监人员证言、提讯登记与讯问时间的矛盾;对已经随案移送的,直接申请查阅并列明需要查看的时段;对未移送的,申请法院调取并说明必要性。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再审案件帮助当事人完成排除非法证据线索梳理、调取申请撰写和庭审质证方案论证。需要说明的是,是否调取以及调取范围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讯问录音录像属于案卷材料吗?

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但讯问录音录像长期被视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属于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司法解释则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应当准许。

问:再审阶段可以直接要求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吗?

较难。司法解释明确保障的是查阅权,对复制未作同样要求。实践中能否复制由法院根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因素决定。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申请查阅,就具体时段提出质证意见,再视情况申请当庭播放。

问:申请调取录音录像需要提供什么理由?

需要提供具体线索,而不是笼统主张存在刑讯逼供。例如入所体检记录显示伤情、同监人员证言、提讯登记与讯问笔录时间矛盾、讯问笔录内容与被告人陈述明显不符等。线索越具体,调取申请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越大。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调取范围以及再审结果,取决于案件材料、线索情况和办案机关依法决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对作为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
  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