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怎么认定?违规发放奖金的定性

胡国庆律师2026/10/20
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范围以刑法第九十一条为基准,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违规发放奖金是否构成贪污,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还是经单位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后者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一点决定了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往往是财物性质的判断。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公共财物的范围则由刑法第九十一条界定,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张把财物性质、主体身份和行为方式分开审查,因为三者中任何一环不成立,罪名都难以成立。

一、公共财物的范围以刑法第九十一条为基准

公共财物不等于单位账上的钱,也不等于国有单位的全部资产。判断某一笔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要看其所有权归属和当时的占有状态。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典型的公共财物;用于扶贫、救灾、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和专项基金,即使资金来源是私人捐赠,只要用途具有公共属性,同样属于公共财物。国有单位依法收取、保管的各种费用和代收款项,其所有权可能属于国家或者缴款人,但只要处于国有单位管理、使用过程中,刑法上按公共财产对待。实务中的常见争点集中在两块:一是账外资金、小金库的定性,二是代收代付、暂存款项的定性。胡国庆律师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会要求逐笔落实资金来源、权属凭证和流转路径,因为账面科目名称并不能决定财物的法律性质。

二、国有单位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是一项容易被忽视的规则: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意味着,即便是私人所有的财物,只要进入国有单位的管理或者使用环节,被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同样可能构成贪污罪,而不是侵占罪。典型情形包括国有单位代为保管的委托物、代收的押金保证金、运输途中的货物等。这一拟制规则的立法考虑是,此类财物一旦被侵占,单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受损的是公共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只解决财物性质问题,不替代主体身份和行为方式的判断,主体不适格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仍不能以贪污罪论处。胡国庆律师提示,实践中不少案件的争议恰恰落在这里,控方强调管理状态,辩方强调权属归属,最终要回到具体证据。

三、违规发放奖金要区分个人侵吞与集体私分

以奖金名义发放钱款,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的行为形态,定性必须分层。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虚构名目或者虚增金额,将公款转入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控制的账户,实质是个人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情形,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以奖金、福利名义私分给单位全体或者多数职工,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于群体,通常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第三种情形,只是违反财经纪律和发放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但有真实的考核依据,款项也确实发放给职工,行为人未据为己有,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纪律处分或者追缴的范畴。三者的界限在于决策主体、受益范围和款项去向。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会议记录、审批流程、发放名单和资金流向,因为这四项材料基本可以还原行为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决定、利益到底归谁。

四、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及罪名选择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贪污罪相比,两者的关键差别有三点。一是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二是意志来源不同,前者体现单位集体意志,后者体现个人意志。三是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利益分散于单位成员,后者利益归个人或者少数人。在共同贪污与私分的交叉地带,如果单位决定只是形式,实际由少数人操控并主要归少数人所得,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贪污;反之,如果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但未经集体研究,也不能简单按私分处理。胡国庆律师提示,罪名选择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和追诉范围,这一层的论证应当建立在决策过程和使用去向的证据之上,而不是概念推演。

五、涉案人员的应对与辩护思路

对涉案人员而言,可以从四个方向着手。第一,核查财物性质,就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提出具体依据,例如权属凭证、代收协议、资金实际归属。第二,核查主体身份,说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是本罪的主体门槛。第三,核查行为方式,围绕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展开,区分违规操作与非法占有。第四,核查决策与去向,通过会议记录、审批单据、发放凭证说明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款项是否实际发放给职工。需要说明的是,退赃退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上有实际意义,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认定往往同时决定量刑档次。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当事人完成财物性质辨析、罪名区分和辩护方案论证。个案处理结果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单位账外资金被个人占有,一定构成贪污罪吗?

不一定,但风险较高。账外资金如果来源于公共财物,即使未入法定账簿,性质上仍属于公共财物。是否构成贪污,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有违规设立账外账、未个人占有的,通常按违纪处理。

问:单位集体决定发奖金,也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是贪污罪。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只是超标准发放但有真实依据、款项发给职工,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关键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看三点: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决策体现单位集体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利益归单位成员还是归个人或者少数人。这三点需要结合会议记录、审批流程和发放名单综合判断,不能只看款项的名义。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财物性质、主体身份以及行为定性的认定,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和办案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主体、行为方式以及共犯处理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公共财产范围以及国有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及两档法定刑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关于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