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徇私枉法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因为它针对的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规制的是利用办案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强调的是,认定本罪并不只看办案结果是否出错,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徇私、徇情的动机,这是与其他渎职犯罪相区分的核心。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主张在这类案件中把徇私要件和枉法要件分别落实到证据上,避免仅凭结果倒推责任。
一、主体限于负有办案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是身份犯,主体有明确限定。能够构成本罪的人,是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管场所中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并非任何公职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实际承担办案职责、能够利用办案职权影响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的人员。在共同犯罪形态下,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按其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判断主体是否适格,需要结合其岗位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而不是仅看编制或者身份名称。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先确认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边界,因为主体是否适格往往是从根本上判断能否入罪的第一道关口。
二、徇私与枉法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本罪最需要辨析的,是徇私要件与枉法要件的关系。徇私、徇情属于本罪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个人私利、私情或者其他不当动机而枉法。仅有徇私或者仅有枉法,都不能构成本罪。实务中,因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或者技术能力不足而出现的差错,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不当结果,一般也不认定为本罪的枉法行为,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反过来,即使办案结果表面正确,如果行为人基于徇私动机实施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包庇等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本罪。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是否统一。胡国庆律师在辩护中通常会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具体的徇私动因,以及其办案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范围内的判断差异,这一区分直接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三、客观行为围绕追诉和裁判展开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的行为形态相对固定。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例如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推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例如采取类似手段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四是立案后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侦控等情形。这些形态的共同点,是行为人利用办案职权,以违反法律的手段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正常进程。胡国庆律师提示,分析案情时需要把行为与具体环节对应起来,明确究竟发生在立案、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因为不同阶段的行为方式和证据形态并不相同。
四、量刑档次与情节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分为三档: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通常结合行为手段、影响程度、后果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是否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手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多次实施等。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受贿类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可能存在数罪择一重处的处理。量刑情节方面,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赃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同样适用。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围绕情节档次进行分层论证,既关注是否存在降档空间,也关注是否存在从重情节需要提前应对。
五、涉案人员的应对与辩护思路
对于被调查或者被追诉的涉案人员,应对上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厘清职责边界,通过岗位文件、审批流程和办案记录,说明行为人的实际权限和履职范围。第二,核查徇私要件,就是否存在个人私利、私情以及不当动机等方面,梳理能够反证的客观材料。第三,区分差错与枉法,把正常的判断分歧、证据取舍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区分开来,这是辩护中常见的争点。第四,固定有利情节,包括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挽回损失等。同时应当注意,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构成要件上各有边界,罪名的选择直接影响量刑结果。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当事人完成要件辨析、证据梳理和罪名辩护方案论证。需要说明的是,个案处理结果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办案出现差错就一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不一定。本罪要求徇私与枉法两个要件同时具备。因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或者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办案差错,一般不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徇私、徇情的动机。
问: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主体限于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管场所中承担办案职责的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相关行为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问: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本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受贿类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情节档次如何认定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和办案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及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三档法定刑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枉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