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干股只是把利益换了一种包装,法律看的是有没有实际出资、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而不是钱以什么名义给付。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二条专门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条的适用不以工商登记为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同样成立。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张在这类案件里把股份是否实际转让、数额如何计算、有没有真实出资三条线分开审查,因为三条线得出的数额可能相差数倍。
一、干股的本质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认定干股受贿,第一步是确认取得股份时有没有支付对价。没有出资、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都可能被认定为干股;以借款名义冲抵出资、由他人代为垫付且不打算归还,也属于同一性质。第二步是确认请托人提供了什么便利。受贿罪的基本构造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股份只是财物的表现形式,谋利事项仍然需要证据支撑。第三步是确认主观明知,当事人在接受股份时是否知道这是基于职务行为的对价。实践中的争议多集中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当事人常辩称股份是亲友之间的帮助、是技术入股、是正常的商业合作。这些抗辩能不能成立,取决于有没有真实的出资凭证、有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分红比例是否与出资和贡献相匹配。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流水、验资报告、分红决议按时间顺序排列,看资金有没有真实流转,这一步往往能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二、数额怎么算,分已转让和未转让两种情形
法发〔2007〕22号第二条对数额计算给出了两套规则。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没有实际转让,只是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两套规则的差别很大:前者把股份本身的价值作为受贿数额,红利不再重复计算,属于犯罪所得的孳息;后者因为股份根本没有转到名下,所谓干股只是名义上的,当事人真正拿到的是分红,所以按实际获利计算。判断股份是否实际转让,不能只看工商登记,还要看有没有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出资证明书交付、分红实际发放、当事人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等事实。这一点对辩护尤为重要:如果股份从未实际转让,把公司估值整体计入受贿数额就是错误的,应当只计算实际取得的分红。反过来,已经完成转让的,把分红再单独计入受贿数额则构成重复评价,多算的部分同样可以提出异议。
三、以合作投资名义收钱,同样按受贿处理
第三条针对的是另一种包装方式。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但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同样以受贿论处。这两款的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关注的是出资由谁支付,后者关注的是有没有真实出资和参与经营。实务中还有第三种形态,即当事人确实出了一部分钱,但分红比例远高于出资比例,这类情形通常参照第四条关于委托理财的规定处理,即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收益额与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三条规则合起来看,指向同一个判断标准:出资是否真实、收益是否与出资和贡献相当、差额部分有没有正当理由。胡国庆律师提示,真实的合作投资在证据上通常具备三个特征,即出资有银行流水、参与经营有会议记录或签字、分红按股权比例进行;缺少这三项中的两项,抗辩就会非常被动。
四、与正常投资、借款、劳务报酬的边界
并非所有未按市价取得的股份都构成受贿。边界主要看三点。第一是关系基础,股份的取得是否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纯粹的亲友赠与、继承、员工持股计划,只要没有请托事项和谋利行为,不属于受贿。第二是价格是否公允,以市场价格受让股份、按评估价增资入股的,即使事后获利,也不属于受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差额部分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数额。第三是风险是否共担,真实投资要承担经营风险,公司在亏损时同样分担损失;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的保底安排,是典型的虚假投资特征。这三条在民事审判中也有对应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九民纪要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意见,都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合作安排。刑事认定则更进一步,一旦查明出资由请托人垫付且不打算归还,或者收益与出资明显不匹配,就进入受贿的评价范围。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同步准备民事层面的股权关系说明,用真实的出资和经营事实来支撑不构成受贿的辩解。
五、辩护中真正有空间的三处
第一处是数额。股份价值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公司净资产与商誉的划分,都会直接影响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价值计算,而不是按案发时或上市后的价值计算,这一时间基准常被办案机关忽略。第二处是谋利事项。收受股份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需要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和职务便利作为支撑,缺少这一环,可能转向违纪或者违反廉洁纪律的处理,而不是受贿。第三处是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股份、按评估价补足出资、将分红上交的,属于退赃退赔或者主动纠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标准作了统一规定,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结合数额档次、认罪态度、是否挽回损失综合判断。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股份是否实际转让、数额计算基准、谋利事项的证据结构提供辩护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收干股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还算受贿吗?
仍然可能构成。法发〔2007〕22号第二条明确,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都按受贿论处。工商登记只是证明方式之一,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出资证明书交付、分红实际发放等证据同样可以证明股份已经实际转让,此时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问:干股分红要不要单独计入受贿数额?
要看股份有没有实际转让。已经完成转让的,分红属于受贿所得的孳息,不再单独计入受贿数额,否则构成重复评价;股份没有实际转让、只是以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就是受贿数额。两种算法的结果差别可能很大,是辩护中必须核算清楚的一项。
问:亲友之间正常投资入股,会被认定受贿吗?
一般不会。认定受贿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纯粹的亲友赠与、继承或者按市价受让股份,没有请托事项和谋利行为的不属于受贿。但如果出资由对方垫付且不打算归还,或者收益与出资明显不匹配,就可能被认定为以投资为名的受贿。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收受股份是否构成受贿、数额如何计算、能否从轻处罚,取决于职务行为与请托事项的对应关系、出资和转让的客观事实以及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依照贪污罪规定处罚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的规定。
- 同上意见第三条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规定。
- 同上意见第四条关于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受贿罪数额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