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能折抵刑期吗?折抵天数的计算

胡国庆律师2026/10/28
能折抵。按照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从留置之日起算,留置当日计入。需要注意的是折抵范围只包括管护和留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不在其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折抵,判处管制的一日折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一日。

能,而且是自留置当日起算。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款是职务犯罪案件里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也最容易算错的一条,因为它涉及三个变量:起算日怎么定、哪些措施能折、留置与后续羁押如何衔接。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张在判决前就把折抵天数算清楚并书面提交,因为折抵一旦在判决书主文里写错,纠正要跨到执行环节,周期会明显拉长。

一、依据在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四款,不在刑法

折抵的规范基础有两层。第一层是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三条处理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折抵。第二层是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它把留置这种由监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措施,参照羁押折抵的原理纳入同一体系: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之所以要单独立法,是因为留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无法直接适用刑法关于先行羁押的规定,只能由监察法作出特别安排。这里有一个容易引错的细节:二〇一八年监察法把这一规则写在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修正、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对条文顺序作了整体调整,折抵规则现在是第五十条第四款。办案文书中继续引用旧条号的情况并不少见,核对时应当以现行文本为准。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逐页核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引用的条号,条号错误本身不必然影响实体处理,但往往说明卷宗对程序节点的梳理不够细。

二、起算日是留置当日,不是移送当日

折抵的计算起点是实际采取留置措施之日,也就是留置决定执行、被调查人被送入留置场所的当天,当天计入折抵;终点是判决执行之日,此后按判决执行计算。实践中的分歧点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留置起始时间的证明,通常以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留置场所入所登记和看护交接记录为准,家属收到留置通知的时间往往晚于实际执行时间,不能作为起算依据。第二个是留置与逮捕之间的衔接,留置解除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留置期间与逮捕后的羁押期间分别按各自规则折抵,不重复计算也不遗漏,两个阶段相加才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总天数。第三个是留置期限本身的上限,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还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且限于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另有不同种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的情形。留置超期与折抵是两个问题,超期属于程序违法,可以另行提出,但不影响已经实际留置天数的折抵。

三、能折的只有管护和留置,强制到案与责令候查不在其列

二〇二四年修正的监察法在留置之外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措施,形成一个轻重有序的措施体系。第五十条第四款在表述上作了精确限定,只写管护和留置可以折抵,强制到案和责令候查没有列入。这不是立法疏漏,而是因为强制到案是要求被调查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责令候查是不予羁押但限制离开居住地并报告行踪,两者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远低于留置,不产生折抵问题。管护则不同,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与留置同等折抵。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措施变更的记录,同一个被调查人可能先被责令候查,后被管护,再转为留置,各段期间的性质不同,折抵范围也不同。胡国庆律师提示,家属手里的通知文书往往只有留置通知书,管护阶段的材料需要通过辩护人阅卷获取,因此这部分折抵最容易在判决中被漏算,应当在庭前会议或者庭审的量刑意见中单独提出。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是二比一,容易与留置混淆

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常见的一种措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与留置的折抵比例不同,留置是一比一折抵拘役、有期徒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二比一,即两天折一天。三个比例放在一起记更清楚:留置和管护折抵管制是一比二、折抵拘役有期徒刑是一比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管制是一比一、折抵拘役有期徒刑是一比二;普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不折抵。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一条对折抵的意义在于,只有依法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能折抵,在办案场所执行的所谓监视居住,实质上属于变相羁押,其法律评价和折抵处理都应当另行讨论。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把每一次措施变更的起止时间做成表格,与卷宗内的法律文书逐一对应,再按不同比例折算成可折抵天数。

五、折抵漏算怎么纠正: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判决前的量刑意见。折抵天数虽然不是量刑情节,但它直接决定实际服刑期限,辩护人应当在庭审中把折算结果作为独立事项提出,并附上留置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入所登记、逮捕证、换押凭证等材料,请求法庭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写明折抵的起止日期和天数。第二个环节是判决书的表述。规范的做法是写明被告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被采取留置措施,其后被依法逮捕,刑期自留置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书只写刑期起算日而漏写折抵依据,或者起算日写成移送起诉之日,就存在漏算。第三个环节是执行阶段的纠正。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时,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刑期起止日期是执行依据,发现与判决不符或者折抵有误的,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核实并更正。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主文对刑期起算日的认定属于裁判内容,单纯的计算错误与实体认定错误在救济路径上并不相同,前者通过执行环节更正更为便捷,后者可能需要通过再审解决。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措施变更的时间轴梳理、折抵比例适用、判决主文表述规范提供辩护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留置后又被逮捕,两段时间会不会重复计算?

不会重复,但要分别计算后相加。留置期间按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四款折抵,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按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折抵,两者比例相同,都是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相加后即为判决执行以前应当折抵的总天数。

问:先被责令候查,后被留置,前面的时间能折吗?

一般不能。监察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只把管护和留置列入折抵范围,责令候查和强制到案不在其中,原因是这两种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低。如果同一案件中既有管护又有留置,两段都应当折抵,需要凭措施变更文书逐段核对。

问:判决书没写留置起算日,还能补救吗?

可以。先核对判决书主文与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刑期起止日期是否一致,发现漏算的,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异议,附留置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入所登记、逮捕证等材料请求核实更正。若涉及刑期起算日的实体认定,可能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留置期间能否折抵、折抵多少天、如何纠正漏算,取决于实际采取的措施种类和起止时间、在案法律文书的记载以及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条关于通知家属、申请变更措施和留置折抵刑期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留置期限、延长条件和重新计算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起算和羁押折抵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案件审理和处置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