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但要满足条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依法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和合同内容的证据。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有没有纸质文本,而是三件事:双方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记录能否确定对话双方的真实身份、内容是否完整且可核验。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商事合同与刑民交叉案件,主张企业在争议发生前就把电子缔约的留痕机制建起来,因为到了诉讼阶段再补证据,成本远高于事前设置。本文按形式要件、成立时点、签名效力、举证规则、企业落地五个层面展开。
一、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形式问题在立法上早已解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把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第二款列举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款直接把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这里的落脚点是两个能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能够随时调取查用。微信文字、图片、语音转文字后的记录、电子邮件、电子订单,都符合这两个能力。
在证据法上,聊天记录的归类是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单列为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把电子数据细分为四类: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归类看似只是技术问题,实际影响很大。电子数据不是书证,不能简单套用书证的原件规则,它的真实性审查走的是另一套标准,这一点在后面的举证部分会具体展开。胡国庆律师在办案中常见一种误判,当事人认为自己手里有聊天截图就等于有合同,对方一旦否认账号归属,主张就失去了落脚点,因为截图本身既不能证明账号是谁的,也不能证明对话有没有被删改。
二、合同成立看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不看有没有盖章
电子合同的成立规则与纸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仍适用民法典关于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规定。第四百七十二条界定要约,第四百七十九条界定承诺,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落到电子场景,第四百九十一条作了两处专门安排: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处安排是电商场景的核心规则,它把下单成功直接等同于承诺生效,不需要卖方另行确认。与之配套的是到达时间的认定。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接收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则把发送地和接收地锚定在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锚定在经常居住地。
判断聊天记录能否构成合同,实质标准是主要条款是否齐备。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这些要素在对话中是否明确,决定了合意是否成立。如果对话只谈到意向、报价或者样品,尚未就价款或者交付方式形成一致,通常只能认定为缔约过程中的磋商,可能构成预约或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能直接要求对方履行主合同义务。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在聊天中确认订单时,应当把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交付时间、验收标准、付款节点一次写全,避免分十几条零散确认,因为零散确认在举证时需要重建完整的合意链条,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被认定为条款不明。
三、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效力,但要过四道条件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关键限定词是可靠,第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才视为可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三款还允许当事人约定其他可靠条件。
由此可以把电子签名分成两档。一档是符合第十三条规定、通常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效力,争议中只需证明认证过程的合规性。另一档是普通账号登录、短信验证码、点击确认这类弱身份识别方式,它们不当然构成可靠电子签名,但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只是效力要回到一般规则判断,即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系本人作出意思表示。
适用范围也有边界。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类文书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这三类即便双方约定使用电子签名,也不能仅凭形式认定效力。此外,第五条对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提出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且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胡国庆律师在审查电子合同时,会重点看签约流程的三项记录:实名认证方式、签署时的验证手段、签署后文件的哈希值与时间戳,这三项构成可靠性的技术基础,缺一项就要靠其他证据补强。
四、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原始载体和完整性是两道关
主张合同成立并据此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明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条直接指向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即只提交聊天截图打印件。截图属于复制件,对方否认时不能单独定案,需要提供原始载体当庭演示,或者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
真实性的审查因素规定在第九十三条,共七项: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虽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对其影响程度;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保存、传输、提取主体是否适当;影响完整性的其他因素。这七项合起来是一个体系性判断,不是逐项打分。
第九十四条则规定了五种可以推定真实的情形: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第二款还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条是企业存证的价值所在,通过中立第三方平台固定并出具确认函,可以把真实性举证转化为形式核对。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给出了同样的思路,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胡国庆律师提示,举证时不要只交一份聊天记录导出文件,应当把账号实名信息、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转账凭证、发货与验收记录一并提交,形成从身份到履行再到结算的完整链条,单独的对话片段在法庭上很容易被逐条拆解。
五、企业落地的五个动作,把事后举证变成事前留痕
第一个动作是统一缔约入口。把下单、确认、变更都收拢到一个系统或者一个经过实名认证的企业账号,避免业务员用私人微信谈条款,因为私人账号的归属举证成本极高。第二个动作是固定身份。首次交易时留存对方营业执照、经办人授权书、实名手机号或者企业对公账户信息,并在聊天中由对方以文字确认身份与授权范围。第三个动作是完整确认条款。把标的、数量、价款、交付、验收、违约、争议解决一次成文发出,要求对方回复确认,避免碎片化磋商。第四个动作是接入可靠签名与存证。金额较大或者履行周期较长的合同,使用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形成数字证书、时间戳、哈希值三件套。第五个动作是格式条款合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未履行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电子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管辖条款、自动续费条款,都属于高风险条款位置。
争议解决条款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电子合同多以勾选同意方式订立,勾选记录本身是电子数据,需要与合同文本一并保存,否则对方可以主张从未看过条款。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电子合同的成立认定、签名可靠性审查、聊天记录举证方案、格式条款合规提供代理意见。个案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只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合同文本,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胜诉取决于能否证明基础法律关系。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往来,不能单独证明是借款、货款还是赠与。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还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发货凭证、对账确认、催收记录,把款项性质固定下来。
问:对方否认微信是他本人的,怎么办?
由主张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绑定手机号、登录日志,也可以申请向财付通等支付机构调取账户主体资料。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经查明确属其本人使用而否认的,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对话主体,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问:电子合同一定要用第三方平台签吗?
不是必须,但影响举证难度。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要求可靠电子签名同时满足专有性、控制性、改动可发现、内容可发现四项条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最容易满足这四项。仅靠账号登录或者短信验证码确认的,合同不因此无效,但需要另行证明系本人操作,举证成本明显更高。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电子合同是否成立、聊天记录能否被采信、电子签名是否可靠,取决于具体缔约过程、载体完整性和人民法院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形式和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和无效情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数据电文真实性审查、发送接收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条件和效力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电子数据定义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关于电子数据范围、复制件效力、真实性审查因素和推定真实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