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但要先分清是哪一种没经过质证。如果证人属于依法应当出庭的情形,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时的再审理由落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如果原审根本没有依法通知证人出庭,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还可以主张同条第四项,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刑事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提示这类申诉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未出庭本身当成唯一理由,因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采信的,真正需要证明的是该证言属于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那一类。本文按出庭条件、排除规则、瑕疵补正、再审事由、申诉路径五个层面展开。
一、未出庭不等于不能用,先看是否属于应当出庭的三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项法院就可以不准许出庭申请。这一条的设计逻辑是,证人出庭是原则,但庭审资源有限,只有争议真实存在且影响重大的证言才需要当庭对质。
所以申诉时不能只说证人没有出庭。要论证的是三件事:原审对这份证言提出过明确异议,异议的内容是什么;这份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它指向的是构成要件事实还是量刑情节;原审有没有对出庭申请作出处理,是驳回、是置之不理,还是根本没有提出申请。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把庭审笔录逐页比对,看辩护人有没有当庭提出异议、法庭有没有记录、有没有作出决定。如果庭审笔录里只有一句无异议,后面再主张剥夺对质权就很难成立;反之,如果笔录里有明确异议而法庭没有回应,这一处就是程序违法的落脚点。
二、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得相当直接: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款包含两个层次,前提是法院已经通知,后果是真实性无法确认,两者结合才产生排除效果。如果法院从未通知,这一款就无从适用,此时要转到程序违法上去主张。
与这一款配套的是第九十一条前两款确立的采信顺序。第一款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款规定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时,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证言。这个顺序说明,法律更信任经过当庭对质的证言,庭前证言只有在庭审证言被推翻或者证人未能出庭时才可能被采用,而且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书面证言本身还有四种绝对排除和五种可补正瑕疵
即便证人不属于应当出庭的情形,书面证言也不是照单全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这四项属于绝对排除,不能通过补正治愈。
第九十条列的是可以补正的瑕疵,包括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这五项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八十八条另有两条实体性限制,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实务中真正能翻案的,往往是这几条的组合。同一时段同一侦查人员询问两名证人,笔录时间重叠,说明询问没有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末尾没有证人签名捺印,说明未经核对确认;多名证人的证言用词完全一致、段落结构相同,说明存在复制粘贴。胡国庆律师提示,这类矛盾必须做成对照表,把笔录页码、时间、询问人、证言内容逐项列出来,让审查者一眼看到问题,而不是在申诉材料里写一段笼统的质疑。
四、落到再审事由上,第二项与第四项对应不同的证明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把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列为五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证人证言问题主要落在第二项和第四项。走第二项,要证明的是这份证言本身不可靠,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定案证据体系不确实、不充分。走第四项,要证明的是原审程序违法,比如依法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而未通知、对出庭申请不作处理、以书面证言替代当庭质证且未说明理由,且这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两项的证明任务不同:第二项指向证据质量,第四项指向程序合法性。同一份材料可以两条并用,但理由要分开写,不能混在一段里。
五、申诉路径:主体、材料与庭审留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材料上通常需要申诉书、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清单,以及能够说明原审程序问题的庭审笔录复印件。
准备的顺序比材料数量更重要。第一步是调取原审全部卷宗,重点是庭审笔录、出庭通知、证人名单和证言原件;第二步是把异议、申请、法庭处理三者对应起来,形成时间轴;第三步才是写申诉理由,把每一处问题对应到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具体项。胡国庆律师提示,刑事申诉没有一审二审那样的完整对抗程序,审查主要靠书面材料,所以材料的可读性直接决定能否进入实质审查。个案能否启动再审,取决于原审证据状况和程序记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
FAQ
问:证人一直找不到,他的庭前证言还能用吗?
要区分原因。证人下落不明经法院通知无法到庭的,属于有正当理由,其庭前证言经当庭宣读、质证,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如果是证人能够联系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依照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问:原审时辩方没有申请证人出庭,还能作为再审理由吗?
难度较大,但不是没有空间。辩方未申请,通常难以主张剥夺对质权;但如果证言本身存在解释第八十九条的绝对排除情形,或者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仍可以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主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此时争点是证据质量,不是程序权利。
问:只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能定案吗?
法律没有禁止,但证明力受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对证人证言没有同样的明文,但司法实践普遍要求孤证不能定案,证人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证加上未经质证,往往成为申诉的有力组合。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能否据此启动再审,取决于原审庭审记录、证言形成过程和全案证据状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三项条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关于申诉主体和申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应当重新审判五项情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关于醉酒等状态和猜测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 同上解释第八十九条关于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四种情形的规定。
- 同上解释第九十条关于证人证言收集程序瑕疵可以补正的五种情形。
- 同上解释第九十一条关于当庭证言优先、庭前证言采信条件和拒不出庭证言排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