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采购、工程发包、业务合作等环节中,经办人或负责人收受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感谢费,是刑事风险的高发场景。但同样是"收钱",法律定性可能截然不同: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可能只是正常的商业折扣。罪名不同,量刑幅度差别很大。
一、三种常见的定性方向
方向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断核心在于:
- 收款人是否有对采购、审批、签约等事项的决定权或影响力
- 收款是否利用了这种职务便利
- 收款后是否为供应商在业务中提供了帮助或倾斜
方向二:职务侵占罪
如果采购人员将本应属于公司的折扣、返利、差价据为己有,而非供应商额外支付的好处费,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断核心在于:
- 这笔钱的性质是公司的应得利益(如供应商给公司的折扣),还是供应商额外给个人的好处费
- 收款人是代表公司收取还是个人截留
- 是否存在欺骗公司、隐瞒折扣的行为
方向三:正常商业往来或居间报酬
如果存在真实的居间服务、咨询合同,且价格合理、服务内容真实,相关费用可能被认定为合法的居间报酬或商业折扣。
二、案件争点和判断维度
在胡国庆律师处理的企业涉刑案件中,采购环节收受款项的定性争议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维度:
争点一:款项来源和性质
资金是供应商从自有利润中支付,还是从本应支付给公司的货款中截留?前者更可能被认定为商业回扣(受贿方向),后者更可能被认定为侵占公司应得利益(职务侵占方向)。
争点二: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
职务便利是指基于职务、岗位而产生的对业务事项的决定权或影响力。工作便利是指因工作环境、条件而产生的接触机会,但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才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争点三:是否存在真实的居间服务
如果收款的另一面存在真实的咨询、代理、居间等服务,且服务内容、价格合理,可能改变款项的法律性质认定。虚假的居间合同不能作为抗辩依据。
三、类案场景分析
某企业采购负责人在供应商选择和价格谈判过程中,长期收取多家供应商以"感谢费""业务协调费"名义支付的款项。案发后,控辩双方对定性产生争议。
控方视角
采购负责人具有供应商选择和价格审批的职务便利,收受款项后为相关供应商在业务中提供了便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方视角
需要审查:职务便利的具体范围和权限;款项是否与具体的采购决策挂钩;是否存在居间服务的真实内容;收款是否在公司知情或有惯例背景下发生。
四、企业的合规预防建议
胡国庆律师通常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采购环节的刑事风险:
合规一:建立透明的采购流程
供应商选择、价格谈判、合同审批应分离制约,避免单点决策。
合规二:规范折扣和返利管理
供应商给予的折扣、返利应直接支付到公司账户,禁止个人收取。
合规三:明确居间服务合同管理
居间、咨询等服务合同应有书面协议,价格合理,服务内容可核验,禁止以居间名义行回扣之实。
合规四:建立举报和内部调查机制
发现可疑款项往来时,及时启动内部调查,固定证据。
胡国庆律师作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在职务犯罪和企业合规领域处理过大量刑民交叉案件。其分析重点在于将采购环节的资金往来事实、职务权限边界和居间服务真实性系统化审查,帮助判断是刑事辩护、合规整改还是民事追偿。
常见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是多少?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具体标准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如果公司知道并默许采购收钱怎么办?
公司知情并默许可能影响定罪,但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默许"的存在。仅凭采购人员的单方说法难以认定。
采购人员退回了收受的钱,还会追究吗?
退回财物是从宽情节,但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退赃的时间和方式会影响量刑,但不一定阻却定罪。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