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刷单冲销量,会不会构成犯罪

胡国庆律师2026/11/5
分两层看。商家自己或者组织员工给自己店铺刷单冲销量,通常按行政违法处理,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宣传,第二十五条的罚款上限为二百万元并可吊销营业执照。专门接单的刷单平台、工作室、技术服务商,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依据是两高 2013 年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

要分两层看。商家自己或者组织员工给自己的店铺刷单冲销量,通常走行政违法这条线,不构成犯罪: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经营者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宣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上限是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如果是专门接单的刷单平台、工作室、技术服务商,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企业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提示企业先看清自己在链条上的位置,是买服务的一方,还是卖服务的一方,这两类主体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一、行政这一层:刷单在 2025 年有了更明确的条文

旧法只管虚假宣传,新法把虚假评价单独写了进去。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 年修订后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款是新增的抓手,过去平台、工作室帮别人刷单,常因主体不是商品经营者而难认定,现在直接落在条文里。

罚则也换了。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九条作虚假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其他经营者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同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还要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第四款另有一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条针对的是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攻击,比如给竞争对手刷差评、恶意下单再退货。

电商领域的专门规定也要看。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胡国庆律师提示,行政责任这一层最容易被低估,企业往往把刷单当成营销费用,实际上它既是虚假宣传,也是不正当竞争,还可能被平台依据服务协议清退、扣保证金、下架商品,三重后果叠加起来,损失远大于刷单带来的销量。

二、刑事这一层:对外接单为什么能按非法经营罪

真正的刑事风险集中在卖服务的一方。两高 2013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这条解释的适用逻辑是这样展开的。刷单平台接受商家委托,组织刷手完成虚假交易并生成虚假的销量记录、评价内容,本质是有偿帮助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与商品真实销售状况不符的信息,符合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这两个要件;收取服务费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数额达到门槛,就落入情节严重。过去几年多地已有生效判决,上海奉贤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层层转售的方式帮助网店卖家在快递公司网站发布虚假物流信息、在电商平台生成虚假销售记录,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量刑上,非法经营罪基本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胡国庆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数额认定通常以银行流水、平台结算记录、后台订单为依据,办案机关会把全部服务费累计计算,很多经营者自以为规模不大,一算总额早已越过门槛。

三、谁会被追:链条上每一环都在实行行为里

刷单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动作,链条通常是这样:有人在群里或者平台上接单,有人负责放单给下游,有人组织刷手,有人提供空包物流单号,有人提供批量账号,有人提供自动化软件。每一环都收取差价或者服务费,每一环都在帮助虚假信息落地。

司法机关的处理思路是把链条看作整体,各环节的行为相互配合、不可割裂,最终完成了虚假信息的发布,因此各环节的参与者都可能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帮助。这一点在共同犯罪认定上很重要:不能说我只负责技术、只负责物流,就与刷单无关。

公司内部的责任分配也有层次。实际控制人、运营负责人、直接对接刷单平台并决定费用的人,通常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普通员工按上级安排操作后台、整理订单的,一般认定为从犯,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如果员工本身就是运营负责人、掌握刷单预算和结算,很难主张自己只是执行者。另外要注意,明知是刷单仍然提供支付结算、账号、软件支持的,可能另外触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内部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把刷单写进会议纪要、写进营销方案、在群里公开讨论投放量,这些材料在事后都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

四、争议与边界:自己刷和别人刷不是一回事

自刷与外刷在刑事评价上确实不同。解释第七条惩治的是有偿为他人提供发布信息服务,商家组织自己的员工给自己的店铺刷单,没有对外提供信息服务这一层,直接套用第七条存在解释上的障碍,多数案件按行政违法处理。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刷单,卖服务的被判刑,买服务的多被罚款。

但自刷也不是绝对安全。有观点主张,商家自己大量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以按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刑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路径在实务中适用较少,各地把握不一致,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宣传载体和后果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真正的分界还有一处:刷的是自己的销量,还是替别人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把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单列出来,刑事上这条线也更接近解释第七条的规制对象。所以一家公司如果既给自己刷,又对外接单赚服务费,前者是行政风险,后者是刑事风险,两条线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在自查时要把这两块账分开,对外接单的部分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也是辩护中数额抗辩的主要战场。

五、企业怎么自查,真出事怎么应对

自查的第一步是停下来。继续操作会不断推高涉案数额,也会被认定为持续实施。第二步是留痕,把与刷单服务商的合同、结算记录、沟通记录完整保存,不要删除,删除本身可能演变为毁灭证据。第三步是分类,把真实交易与虚假交易分开,把自刷与外接单分开,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开。第四步是整改,建立营销合规制度,明确禁止虚构交易和编造评价,把平台规则培训纳入日常管理。

数额辩护是这类案件的核心。可以主张的方向包括:剔除真实发生的交易金额;扣减已经退款、退货的部分;避免同一笔业务在多个环节重复计算;区分服务费总额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扣除实际支付给刷手的成本;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主体认定错误会直接影响是否达到门槛。这些主张都需要账目和流水支撑,不能只靠口供。

程序上还有两处值得注意。一是行政调查与刑事立案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虚假宣传时发现涉嫌犯罪会移送公安,企业在这个阶段主动配合、主动整改、主动退缴,对后续处理影响很大。二是平台处置与行政处理的区别,平台清退、扣保证金属于合同责任,不影响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独立认定,不能以为赔了平台就没事了。胡国庆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不在否认刷单事实,而在压缩涉案数额、厘清主体地位、争取从犯或者单位犯罪认定,三点做下来,结果差别可能是一个实刑与一个缓刑的距离。

FAQ

问:只是让员工下单再退款,没有真的发货,算刷单吗?

算。虚构交易的核心是没有真实消费意愿和真实交付,下单后立即退款、发空包、用虚假物流单号,都是典型形态。这种行为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交易,也可能被平台认定为违规。

问:公司只买了刷单服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通常不会。刑事追责主要针对提供刷单服务、组织刷单的一方,购买服务的一方一般按行政违法处理。但如果购买方与刷单方事前通谋、共同分成,或者自己就是组织者,性质会变化。

问:刷单的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一般按服务费流水、平台结算记录、后台订单累计计算,个人非法经营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即达门槛,单位分别是十五万元和五万元。真实交易、已退款部分和重复计算的金额可以主张剔除。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刷单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涉案数额如何认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九条关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及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四款关于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关于虚假宣传行政处罚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及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