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构成的是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文的结构很特别,它把入罪重心放在「通知之后仍不整改」上,而不是放在「着火」上。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企业家刑事风险和企业合规案件,提示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整改通知是否合法送达、当事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这两处决定案件能否成立以及责任落到谁身上。本文按构成要件、立案标准、罪名分界、证明要点、企业应对五个层面展开。
一、着火不等于犯罪,本罪的要件是通知之后仍然拒绝整改
第一百三十九条有四个要件。第一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这是前提,包括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疏散通道被占用、违规存放易燃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第二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这里的关键是「通知」,必须是有权机关作出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三是拒绝执行,即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不整改、不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第四是造成严重后果。
四个要件的顺序不能颠倒。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企业从未收到过整改通知,只是一次检查中被口头指出问题,之后发生火灾,通常不按本罪处理,可能评价为失火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反过来,如果收到了书面通知、逾期未改,即使火灾的直接起因是员工操作不当,企业负责人仍可能因本罪被追责。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家最常见的误解是「火不是我点的,与我无关」,但本罪追究的恰恰是管理上的不作为,不是点火行为。
二、严重后果有明确标准,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即达到
立案追诉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确定,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追诉标准是四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这四项标准很直观,但实务中的争议往往在计算口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毁、施救费用、停工停产损失等,鉴定的范围和方法直接影响是否达到五十万元。人身伤亡的认定相对明确,但重伤的时间节点、后续治疗导致的伤情变化也会成为争点。胡国庆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只做定性辩护,数额和后果的核算同样重要,把不属于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剔除出去,是常见的有效路径。
三、与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分界在行为方式
失火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指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的核心是「引起火灾」这个行为本身,主体通常是直接行为人。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核心是生产作业环节的违规操作,主体范围更广,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把握:失火罪看谁点的火,重大责任事故罪看生产作业中谁违规指挥、违规操作,消防责任事故罪看谁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仍然拒绝整改。同一场火灾可能同时涉及多个罪名,不同主体分别定性。胡国庆律师提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现场操作人员被认定失火罪、企业负责人被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条线并行推进,家属在应对时要注意两边的辩护策略不能互相矛盾,比如一方主张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另一方就不能同时主张系操作不当引发。
四、「拒绝执行」靠三份材料证明,也是辩护的入口
证明拒绝执行,办案机关通常依靠三份材料:整改通知书本身、送达凭证、复查记录。通知书要写明具体隐患、改正措施和期限;送达凭证要有签收或者留置送达的记录;复查记录要能说明复查时仍未整改。这三份材料形成链条,才能证明「通知了、收到了、到期没改」。
反过来说,这三处也是辩护的入口。通知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如果只是笼统写「存在消防隐患」,没有指明具体问题和整改方式,当事人难以执行,认定拒绝执行就有疑问。送达是否合法,如果通知书只贴在门上、没有签收也没有留置送达记录,或者被送到已经离职的人员手里,送达效力可以质疑。复查是否真实,如果复查记录只有结论没有过程,或者复查时间在整改期限之前,同样存在问题。胡国庆律师提示,最有力的一类证据是当事人已经部分整改的材料,比如已经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已经采购设备、已经提交整改方案待审,这些能说明不是拒绝执行,而是客观上来不及完成。
五、企业的应对:整改留痕、责任人员范围、从宽情节
第一件事是整改留痕。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在期限内书面回复,写明整改方案、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确实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应当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整改过程中保留合同、发票、施工记录、验收报告。这些材料在事后是区分「拒绝执行」与「积极整改」的唯一依据。
第二件事是厘清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条文规定的追责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通常指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消防的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普通员工、兼职人员一般不在此列。胡国庆律师提示,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文件、责任书和培训记录,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事后界定责任范围的基础,责任清单越清楚,越不容易出现「所有人都被认定为责任人」的结果。
第三件事是从宽情节的准备。这类案件属于过失犯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主动配合调查、事后完善消防设施,都是可以争取从轻的因素。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重点则转向因果关系的抗辩,比如火灾损失中是否包含与本罪无关的部分、是否介入了其他人的重大过错。个案是否构罪、由谁承担责任,取决于通知送达、整改情况和后果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FAQ
问:只是被口头指出消防问题,没收到书面通知,出事会怎样?
通常不按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理,因为该罪要求「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但这不等于没有风险,如果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失火罪评价。口头指出的记录、检查表、微信群通知,在认定时也可能被作为已告知的证据。
问:整改了一部分,还剩一部分没改,算拒绝执行吗?
要看未整改部分与火灾后果的关联。如果已经完成主要整改,剩余部分属于客观上来不及完成,且与起火和蔓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主张不属于拒绝执行。反之,如果未整改的正是导致火灾蔓延的关键环节,部分整改难以排除责任。
问:房东和承租人要分别担责吗?
要看各自的消防管理义务。房屋本身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通常由产权方负责,承租区域内的用电用火、货物存放由承租方负责。收到整改通知的是谁、通知指向的是哪一项隐患,决定了责任归属。两者都收到通知且都未整改的,可能分别被追责。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谁是直接责任人员、后果如何认定,取决于整改通知的送达与执行情况、火灾原因和损失鉴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中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失火罪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