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恶意透支,要四个条件同时成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法释〔2018〕19 号把认定标准写得很细,其中一句最关键: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欠钱不还本身不是罪,能不能认定犯罪,要看主观目的和催收程序这两头是否站得住。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示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不在数额本身,而在催收是否有效、目的能否成立这两处。本文按四要件、主观目的、有效催收、数额计算、从宽时点五个层面展开。
一、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欠钱不还本身不是罪
透支是信用卡的固有功能,持卡人在额度内消费并在期限内还款,本质是民事借贷关系。刑法介入的门槛,是把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分开的那条线,其载体就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定义加上司法解释的细化。
四个条件的关系是并列。只超期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银行只催收过一次,不构成;两次催收都有效,但第三次催收后不足三个月,也不构成。任何一个条件缺失,罪名就不成立。
这条分界线的现实意义在于,绝大多数透支逾期是收入下降、疾病、失业、多头借贷造成的,属于民事债务纠纷,银行可以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利息违约金,但不进入刑事程序。胡国庆律师提示,判断案件性质的起点应当是银行的催收记录和申领材料,这两样东西能同时反映程序是否合规和主观状态是否异常,比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可靠得多。
二、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六种情形之外要看综合判断
法释〔2018〕19 号第六条第三款列举了六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六种情形是推定,条文同时留了但书: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第六款之前还有一段常被忽略的表述: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这段列举实际上给了辩护一条正面路径,可以从五个方向组织材料:申领时资信是否真实、透支资金是否用于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逾期后是否有部分还款、是否保持通讯畅通并与银行沟通、逾期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变故。
实践中最容易被抓的是逃避催收。更换手机号、搬离登记住址、拒接银行电话,在卷宗里会被记成逃避催收,直接落入第三种情形。反过来,只要保持联系、有还款动作、能说明资金去向,即使欠款金额较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难度也会显著上升。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类案件的当事人最容易做错的事是失联,本来只是还不上,失联之后证据结构完全变了。
三、有效催收有四个条件,缺一条三个月就不起算
催收不是打个电话就算。法释〔2018〕19 号第七条规定,催收同时符合四项条件才属于有效催收: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判断是否有效,要看原始证据。条文明确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并且这些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这一句在质证时价值很高,常见的瑕疵包括只有系统截图没有录音、催收函没有送达回执、外呼记录无法显示接通状态、材料缺失签章。
第二次催收的时间点直接决定三个月怎么算。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意味着第二次催收距今不足三个月就立案的,追诉条件尚未成就。胡国庆律师提示,辩护中应当把每一次催收的时间、方式、送达凭证做成时间轴,与立案时间对照,这是最容易查出程序缺口的地方,也是这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诉的常见切入口。
还有一条排除性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的,持卡人未按约定归还的,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实务中表现为以信用卡分期形式发放大额资金、以现金分期名义套取额度、由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套现等,出现这类情形,案件性质应当回到普通借贷。
四、数额只算本金,利息和滞纳金都要剔除
法释〔2018〕19 号第八条把数额分成三档: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法定刑,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关键的是本金口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一句经常直接改变量刑档次:账单显示欠款十五万,其中本金可能只有九万,其余是分期手续费和循环利息;把费用剔掉之后,数额可能仍在数额较大区间,也可能刚好落到五万元以下。
还有还款冲抵顺序的问题。持卡人逾期后陆续还款的,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从本金中扣除,而不是先冲利息。胡国庆律师提示,核定数额时应当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交易明细和还款记录,逐笔还原本金的形成与减少过程,只凭一份账单总额认定数额,往往经不起核对。
五、还款时点决定结局,起诉前和判决前差别很大
法释〔2018〕19 号在数额条款之后规定了从宽处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两个时点对应的结果不同。提起公诉前还清,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不留犯罪记录;一审判决前还清,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有罪但免刑。错过一审判决这个节点,再还款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幅度明显收窄。
从宽的前提是数额较大,即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以上的案件,全部归还仍然是从轻情节,但不能直接套用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类案件的处置顺序应当是先核数额、再核催收、最后谈还款,顺序颠倒了容易出现在数额尚未核实的情况下仓促筹钱还款,钱花了却没有换到预期的处理结果。
需要补充的是,银行报案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与民事上的还款义务并不冲突。刑事谅解、退赔可以从轻,但银行仍然可以就未清偿部分另行主张,这一点在制定还款方案时应当一并考虑。
FAQ
问:欠了十几万,银行说要报案,现在还有余地吗?
有。先核数额是否只算本金,再核催收是否符合两次有效催收且间隔三十日、第二次催收距今是否超过三个月。这两处任何一处不成立,追诉条件就不具备。数额较大且能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争取不起诉。
问:银行只发过短信,没有打电话,算有效催收吗?
短信属于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可以作为有效催收,但要有送达记录证明已实际送达。只有系统内标注已发送、没有运营商或者平台送达凭证的,证明力较弱。两次短信催收间隔不足三十日的,也不构成有效催收。
问:把透支的钱用于经营亏损,会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吗?
一般不会直接认定。资金用于经营,说明有还款意愿和用途合理性,属于经营风险。但如果申领时已经负债累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或者亏损后失联、转移财产,则可能落入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数额如何核定、能否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办案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判断,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及恶意透支定义的规定。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年修改第六条关于恶意透支认定及非法占有目的六种情形的规定。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年修改第七条关于有效催收四项条件及原始证据材料要求的规定。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年修改第八条关于恶意透支数额三档标准的规定。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年修改关于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从宽处理的规定。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年修改关于发卡银行违规变相发放贷款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