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借、出租银行卡供他人走账,落在支付结算这一项上。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把情节严重具体化为七项标准,达到其中一项就构罪。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和刑民交叉案件,提示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不在罪名本身,而在明知的时间点、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口径和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这三处决定了案件是走到起诉、不起诉还是不作犯罪处理。本文按罪名谱系、帮信罪要件、明知认定、罪名分界、从宽路径五个层面展开。
一、同一张卡可能对应三个罪名,分界在参与深度
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落到三个不同的罪名上。最轻的一档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间一档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重的一档是诈骗罪的共犯,依照诈骗数额和情节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到无期徒刑。
三个罪名的分界不完全在金额,而在参与深度和主观内容。仅仅提供账户、不碰资金、按张或者按次收取固定费用的,通常评价为帮信;不仅提供账户,还代为取现、转账、拆分资金、提供人脸识别验证的,行为已经进入对赃款的处置环节,容易改按掩饰隐瞒处理;事前就与实施诈骗的人商量好分工、约定分成的,主观上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按诈骗共犯处理。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把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取现监控、通话记录按时间轴排一遍,目的就是确定当事人第一次知道卡内资金性质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往前,是帮信;往后仍继续参与处置,就可能变成掩饰隐瞒。
二、帮信罪要同时满足明知、帮助、情节严重三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对方骗了谁、骗了多少钱,只要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第二个要件是提供帮助,刑法条文列举了技术支持类和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类,银行卡走账属于支付结算。第三个要件是情节严重,这是入罪门槛,也是辩护中最常争的地方。
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了七项: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款还规定了一种情形: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仍应追究。这一款解决的是上游犯罪查不清时的处理难题,但也意味着门槛被抬高到一百万元量级。
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口径,是这类案件最有价值的争点。司法实务中的主流意见认为,在帮助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下,支付结算金额应理解为诈骗的犯罪金额,也就是被害人转入涉案账户的资金,而不是账户流水总额。同一笔资金反复进出、投资返利回流、账户内正常消费支出,都不应重复计入。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项如果算错,二十万元的门槛很容易被凑出来,而把流水还原成实际诈骗金额,往往能把数额压到门槛以下,或者把情节从严重档拉回一般档。
三、明知的认定靠七项间接事实,反向证据同样重要
主观明知很难直接证明,实践中靠推定。该解释第十一条列了七项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条文中有一句但书,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句话是辩护的入口。
出借银行卡案件中,最常被援引的是第三项,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一张卡一天给几百元报酬、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开卡、要求开通大额转账权限、要求交出手机和密码,这些事实一旦成立,推定几乎无法推翻。反过来,能够形成反向证据的事实包括:出借时对方给出了合理的用途说明并有相应材料,出借人与对方存在亲属、同乡、同事关系且以往有正常资金往来,出借人自己也有资金在卡内且同步受损,发现异常后主动挂失、报警、冻结。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些反向证据必须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固定,等到起诉阶段再补,很多电子痕迹已经灭失,尤其是聊天记录和挂失记录。
四、代为取现、转移资金,可能从帮信变成掩饰隐瞒
分界的核心是行为有没有进入对赃款的处置。仅仅提供账户,资金由他人操作,行为停在帮助层面;如果出借人按指示到ATM取现、把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用他人名义继续转账,行为就变成了对犯罪所得的转移和掩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法定刑上限是七年,明显重于帮信罪的三年,这个差别在量刑上非常实际。
需要说明的是,掩饰隐瞒犯罪的入罪标准在2021年已经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不再以单纯数额作为唯一入罪门槛,改为结合上游犯罪性质、行为手段、次数、是否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等情形综合认定。这意味着数额不大但手段恶劣、多次实施、导致赃款无法追回的,同样可能构罪;反过来,数额刚过线但情节轻微、主动退赔的,也有不作犯罪处理的空间。
五、出借人的出路:从宽情节、行政责任与信用惩戒
刑事一侧的从宽空间写在解释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条规定给了基层案件很大的分流空间。实践中争取从宽通常围绕四件事:如实供述并说明上游人员特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胡国庆律师提示,退赃的对象是本人实际取得的报酬,不是卡内流经的全部资金,把这两者混为一谈,容易出现超额退赔却换不到对应从宽的结果。
刑事之外还有行政和信用两层后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同条第二款规定,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也就是说,即使不构成犯罪,账户功能受限、五年内不能新开户这类后果依然可能发生,对个人征信和日常收支的影响是长期的。个案定性取决于主观明知、参与程度、金额和退赔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FAQ
问:只借了一张卡,没有拿分成,还会构成犯罪吗?
有可能。帮信罪不要求分成,只要求明知、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收取固定报酬、按张收费都属于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就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即使报酬很少,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也符合第二项。没有分成只影响量刑,不必然影响定罪。
问:卡是被骗走的,本人不知情,怎么处理?
关键在证据。要证明卡被他人取得而非自愿交付,需要提供挂失记录、报警记录、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本人不在开卡地的行程凭证。如果资金流经期间本人没有操作、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且发现异常后及时挂失报警,通常不认定明知。反过来,如果本人到场开卡、交出密码、收取报酬,这些辩解很难成立。
问:退赔之后还会被判刑吗?
退赔是从宽情节,不等于免罪。情节轻微的,依照该解释第十五条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退赔通常体现为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退赔要退本人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并尽可能弥补被害人损失,同时保留转账凭证。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能否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取决于主观明知、参与程度、金额计算和退赔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认定明知的七项情形。
- 同上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情节严重七项标准和数额五倍标准的规定。
- 同上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上游犯罪未到案不影响认定和情节轻微从宽处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综合认定入罪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禁止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及信用惩戒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