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行为表现上相似,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两者在犯罪主体、侵犯法益和法定刑上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两罪,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主体身份入手,帮助当事人准确界定罪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和数额较大。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实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二、与受贿罪的主体区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需要结合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所从事工作的公务性质等综合判断。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准确核实主体身份。
三、侵犯法益的区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法益的不同,反映了两罪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也影响量刑的轻重。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分析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
四、法定刑的差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受贿罪的法定刑整体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受贿罪可以判处死刑。准确界定罪名,对量刑结果影响显著。
五、辩护要点和应对策略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帮助当事人从以下方面展开辩护:第一,核实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判断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第三,准确核算收受财物的数额,剔除不属于受贿的部分;第四,围绕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准确的罪名界定和数额认定是有效辩护的基础。
FAQ
问:国企员工收受贿赂定什么罪?
要看其身份和工作性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一般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哪个判得更重?
受贿罪的法定刑整体更重,且可以判处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两罪的量刑标准不同。
问:收受供应商回扣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企业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回扣,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两罪的界定取决于主体身份和行为性质的综合判断,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