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同样的规定定罪处罚。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主体身份、影响力来源和利益性质三个层面判断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主体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为人本身不需要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本罪与普通受贿罪最直观的差别。第二是行为要素,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推动为请托人办事。第三是利益要素,所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违反上述规定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第四是财物要素,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程度。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先把这四个层次逐项对应,找出证据薄弱或者定性可能变化的环节。
二、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范围
近亲属通常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表述,实践中一般结合双方交往的密切程度、是否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以及能否实际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认定。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或者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通常被归入特定关系人的范畴。认定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身份关系、往来记录、资金往来和通讯联系等证据,而不是仅凭双方的自述。需要注意的是,关系是否密切直接决定本罪能否成立,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缺乏稳定、实质的联系,仅是普通同学、同事或者社会交往关系,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要素是辩护中价值最高的着力点之一。
三、与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区分
实务中最需要厘清的是本罪与受贿罪的边界。区分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并参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则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不知情,事后知道但并未参与分享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收受财物的一方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参与分享财物,则其本人仍以受贿罪论处。此外,本罪与斡旋受贿也不相同:斡旋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属于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本罪的主体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利用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胡国庆律师会围绕知情情况、参与程度和财物归属三条主线,判断案件应当按照哪一种定性处理。
四、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
刑法对本罪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受贿罪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判断。除此之外,是否具有其他较重情节,还要结合是否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否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综合判断。数额和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因此对财物数额的计算口径需要格外审慎。胡国庆律师在核对数额时,会把收受财物的时间、数额以及对应的请托事项逐笔对应,避免出现笼统认定。
五、当事人和家属的应对准备
面对此类调查或者指控,当事人和家属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梳理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说明双方交往的起因、频次和内容,判断是否达到关系密切的程度。第二,还原请托事项的内容和办理条件,判断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否具备依法办理的正当依据。第三,核对财物往来的性质、数额和去向,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请托财物,并对超出正常范围的部分说明来源。第四,就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分享财物提出证据和说明,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第五,梳理退缴财物、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及时固定相关凭证。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协助当事人完成关系梳理、数额核对和定性分析。需要说明的是,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以及如何量刑,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受贿类犯罪吗?
可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并不要求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问:普通朋友托我找人说事收钱,算关系密切的人吗?
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关系密切的人,需要结合双方交往的密切程度、是否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以及能否实际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综合判断。仅有普通同学、同事或者社会交往关系的,一般不宜简单认定。
问: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近亲属收钱办成了事,谁承担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不知情、事后知道但未参与分享财物的,其本人不构成犯罪,收受财物的一方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参与了财物的分享,其本人则应认定为受贿罪。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取决于主体身份是否成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以及财物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近亲属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财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与否不同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