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斡旋受贿。它与普通受贿有两点关键区别:普通受贿利用的是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斡旋受贿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普通受贿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斡旋受贿则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职权行使方式和利益性质两个维度区分不同罪名。
一、斡旋受贿的法律构造
斡旋受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基本构造包含三个层次: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行为人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事务的职权;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据此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常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先还原行为人与被请托人之间职务关系的性质,这一步往往决定案件的定性方向。
二、与普通受贿的两点核心区别
第一点区别在职权行使方式。普通受贿利用的是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如果双方存在职务上的隶属或者制约关系,行为人通过对方办事,通常认定为普通受贿,而不是斡旋受贿。第二点区别在利益性质。普通受贿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定罪;斡旋受贿则明确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一般不构成这一形式的受贿。胡国庆律师在阅卷时,会把请托事项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作为判断利益正当性的切入点。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
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区别主要在主体和行为人所凭借的关系。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属于职权性影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的是非职权性的私人密切关系。当行为主体本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时,认定就需要从二人职权范围、工作联系和平时交往状况综合判断,看行为人是凭借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与工作联系,还是凭借私人关系去推动对方。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中应当围绕关系形成的原因和主要表现充分举证。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和既遂标准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即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就已经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样可以认定。斡旋受贿中的权钱交易以行为人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基础,侵犯的是行为人本人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因此即便斡旋事项最终被拒绝、没有实现,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这一点在辩护中需要特别注意,不能以事情没有办成为由主张不构成犯罪,而应当把重点放在关系性质、利益是否正当以及财物与斡旋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胡国庆律师会围绕收受时间、请托事项的提出方式和转请托的过程,逐项核对证据之间的衔接是否严密。
五、当事人和企业可以做的应对准备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此类案件帮助当事人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梳理行为人与被请托人之间的任职经历、工作联系和交往情况,形成完整的书面时间线;第二,核查请托事项是否具备办理条件,判断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第三,核对财物往来的性质、数额和对应关系,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第四,梳理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及时固定相关凭证;第五,对监察调查阶段的程序权利和后续诉讼阶段的辩护方向作出整体安排。需要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前提是把职务关系和财物链条都还原清楚。
FAQ
问:斡旋受贿是独立的罪名吗?
不是。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明确规定以受贿论处,定罪量刑适用受贿罪的条文和标准,并不单独设立罪名。
问:斡旋的事情没有办成,还构成受贿吗?
可以构成。斡旋受贿侵犯的是行为人本人的职务行为廉洁性,权钱交易的基础是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因此斡旋被拒绝、事项没有实现,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问:近亲属找人办事收钱,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私人密切关系,一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是否构成斡旋受贿,取决于职务关系的性质、所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以及财物往来的具体证据,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