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论,要先分清是哪一类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两条基本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人防车位则属于第三类,它是平时用于停车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不能买卖,只能租赁。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房产、物业和刑民交叉案件,提示业主在处理车位问题时先看规划许可和测绘报告,因为车位属于哪一类,决定了后面所有主张能不能成立,而这三类车位的救济路径完全不同。本文按类型划分、规划车位、人防车位、打包出售、收益归属五个层面展开。
一、三类车位的权属规则完全不同,先分清再谈权利
第一类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这类车位在规划许可中就被明确列为车位,建设单位取得规划许可后建设,权属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由当事人约定,实践中多数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转移给业主。第二类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这类车位没有独立的规划用地,占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直接规定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无权出售,也无权长期出租获利。第三类是人防车位,它的本体是人防工程,平时用作车库,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所有权并不因此转移给建设单位。
这三类的差别不只是名义上的。规划车位可以办产权登记,买卖后取得的是所有权;共有车位不能出售,业主主张的是共有权和使用权;人防车位既不能登记也不能买卖,交易实质是租赁。很多纠纷的根源,是买受人签了名为车位买卖的合同,拿到的却是人防车位的长期使用权,等到要办证、要转手、要主张权利时才发现标的不对。胡国庆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永远是把合同名称放到一边,去看车位的规划性质、有没有独立产权登记、价款构成里有没有写明使用权期限,这三项一对,性质基本就清楚了。
二、规划车位看约定,但约定要受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限制
规划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这个约定既包括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也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后形成的规约。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车位到底有没有计入公摊。如果车位面积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面积里,建设单位再单独出售,就属于重复获利,业主可以主张该部分权利。判断方法是查竣工测绘报告和面积分摊说明,看地下车库面积是否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项证据在诉讼中往往决定成败,而它掌握在建设单位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手里,业主需要通过申请查询或者申请法院调取才能取得。
约定自由还有一条硬边界,就是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把这条落地为配置比例规则,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就认定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配置比例是一比一的,每户获得一个车位就算满足;配置比例不足的,建设单位更不能把车位集中处分给少数人。
三、人防车位不能买卖,所谓买断实质是租赁且不超二十年
人防车位的特殊性来自它的双重身份。作为人防工程,它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作为平时使用的车库,它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归投资者,也就是通常的建设单位。所以建设单位可以出租,可以收取租金,但不能出售所有权,也无法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出现的几十年使用权转让、一次性买断、永久使用等说法,法律性质都是租赁。
租赁就有租赁的边界。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意味着人防车位签三十年和签五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都得不到支持,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需要续签。胡国庆律师提示,买受人如果已经支付了远超二十年期限的价款,可以主张超过部分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但要注意合同里往往写有期满自动续期、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等条款,这类条款能不能对抗期限限制,需要结合合同整体解释,不能只看一句表述。此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还需要符合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国家有权统一调配,这一点在合同里通常不会写,但买受人应当知道。
四、把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人,可能因违反第二百七十六条而无效
实践中最容易引发群体纠纷的,是建设单位把成片车位打包出售给一个买受人,再由这个买受人加价转售或者高价出租。这类交易看似是双方自愿的买卖,但它绕过了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审查交易的目的是否在于满足业主需要、是否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已经公开的判例中,建设单位将车位使用权整体转让给公司,法院认定该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建设单位据此要求解约和赔偿违约金的请求被驳回。
需要区分的是正常的多车位购买。建设单位已经通过公示和书面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放弃购买后仍有闲置车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处分这部分车位,此时有购买意愿的业主仍应优先。也就是说,判断标准不是买了几套,而是有没有走完告知和优先的程序。胡国庆律师在代理业主一方时,会把重点放在两件事上:一是建设单位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有没有留存业主放弃购买的证据;二是交易价格和数量是否明显超出合理需求,形成囤积加价的事实。这两项事实成立,主张协议无效或者要求确认业主优先购买权,才有落脚点。
五、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归业主,这笔钱可以要求公开和返还
占用共有道路施划的车位,收益归属经常被忽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费、占用共有场地的临时停车收费,都属于这一条调整的范围。物业公司可以收取管理成本,但剩余部分应当归入业主共有资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
现实中常见的问题是账目不清。业主主张这笔收益,需要先解决知情权问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停车收费的收支明细,拒不公开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交涉,必要时提起诉讼。胡国庆律师提示,这类请求的关键不在法律依据,而在证据组织:车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成本构成,这四项能对上,返还的数额才算得出来。单个业主起诉时还涉及主体资格问题,通常由业主委员会主张更为顺畅,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就自己份额部分主张。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规划性质、合同约定和证据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FAQ
问:买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合同有效吗?
合同不当然无效,但要按租赁处理。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建设单位不能转让所有权,只能出租。合同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依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无效,买受人可以就超过部分主张返还价款。合同名称写买卖还是写转让,不影响性质认定。
问:怎么查车位有没有计入公摊?
查三份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看车位是否列为规划车位;竣工测绘报告和面积分摊说明,看地下车库面积有没有进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商品房预售方案和买卖合同附件,看车位是否单列。这三份材料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城建档案馆申请查询,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问:小区地面停车费到底归谁?
归全体业主共有。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照第二百八十二条,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以收取管理成本,但应当公开收支明细,剩余部分归入业主共有资金。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车位属于哪一类、合同性质如何认定、能否主张返还或者确认无效,取决于规划许可、产权登记、合同约定和证据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归属约定和占用共有道路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关于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关于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配置比例和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认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表决比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