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直接强制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这个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一份没有经过开庭、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的支付令,在十五日届满后取得与生效判决相当的执行力。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再审抗诉与执行争议案件,提示当事人注意一个常见错位:很多人把支付令当成催款通知,觉得不理它就没事,实际上它恰恰是督促程序里唯一具有强制力的节点,错过十五日,后面要推翻的成本会高出很多倍。
一、支付令是书面审查的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定位是分流。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双方没有其他争议的金钱给付案件,如果一律走普通诉讼,法院和当事人都要付出不必要的成本,所以立法设了一条快捷通道:债权人提交申请,法院只做书面审查,不开庭、不传唤、不组织质证,认为关系明确合法就直接发出支付令。
启动门槛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一,请求的是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请求交付特定物、请求办理过户、请求确认权利归属,都不能用督促程序。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一条是实质性限制,只要双方之间存在互负债务、数额待结算、质量有争议,就不符合条件。第三,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不能适用。管辖上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中级以上法院不受理支付令申请。
申请书的写法也有要求,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这里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达到判决标准,但必须让法官在书面审查中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判断,所以合同、对账单、欠条、结算确认、发票、转账记录这些书面材料要一次交齐。材料零散、需要对方配合才能核对的,往往在审查阶段就被裁定驳回。胡国庆律师提示,支付令被裁定驳回不影响另行起诉,但会白白消耗几周时间,申请前把证据整理成一览表更划算。
二、十五日是最要紧的时间窗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的十五日期间开始计算,起算点是收到支付令之日,不是发出之日。
这个十五日是不变期间的性质,逾期不提异议,异议权就消灭。实践中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第一,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不满、在电话里说不同意,都不构成有效异议,不会被记入笔录。第二,异议应当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或者向债权人提出没有效力。第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一点按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处理。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连带效果,申请支付令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把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与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都列为时效中断事由,申请支付令属于其中。所以在时效即将届满时,先申请支付令是一种成本较低的中断方式,即使后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时效也已经重新计算。胡国庆律师在代理债权人一侧的案件时,会把支付令当作时效管理工具使用,而不是只当作催收手段。
三、不提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可以直接执行
这是督促程序真正的牙齿。十五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令即取得执行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再提起一场诉讼。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都可以依这份支付令启动。
对债务人来说,后果比想象中重。因为督促程序没有开庭,债务人没有机会在诉讼阶段陈述抗辩,一旦错过异议期,主张已经清偿、主张抵销、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都很难在执行阶段推翻支付令本身,只能另行起诉主张实体权利,程序上要绕一大圈。执行阶段能够提出的,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以及对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异议,这些都不审查支付令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
还有一层是对保证人、担保人的影响。支付令只能针对债务人发出,不能直接对保证人发出,除非保证人本身就是该笔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如果希望一并追及保证人,仍需要另行起诉或者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混淆,以为拿到支付令就可以对担保人一起执行。胡国庆律师提示,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之前应当先判断债务人名下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名下无财产,支付令拿到的只是一纸执行依据,反而不如直接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四、异议成立后程序终结,转入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实务中对异议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声明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有争议,通常即认定异议成立,法院不再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这一设计与督促程序的定位一致:督促程序本来就以对方不争为前提,一旦对方争起来,就应当回到能够充分对抗的诉讼程序中去解决。所以债务人提异议并不需要提交充分的反证,但异议内容要指向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比如主张已经清偿、主张数额有误、主张存在抵销、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基础合同无效。
转入诉讼不是自动立案,通常需要债权人办理立案手续、交纳诉讼费,诉讼费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这一点对债权人是成本,也是督促程序被滥用后的代价。另外,转入诉讼后案件的审级、管辖按普通民事案件确定,原来的支付令申请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替代起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异议成立只导致支付令失效,不影响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也不产生债权人败诉的效果。有些债务人误以为提了异议就等于赢了,实际上只是把战场从督促程序换到了诉讼程序。
五、债务人一侧的应对与常见误区
收到支付令后,第一件事是核对三样东西:债权数额是否准确、基础债务是否存在、有没有已经清偿或者可以抵销的部分。核对完再决定是履行、是异议,还是部分履行加部分异议。如果对数额没有争议只是暂时无力支付,正确的做法是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分期,同时保留协商记录,而不是既不异议也不理会,因为后者会直接进入执行。
第二个误区是把支付令当成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支付令不是判决、不是裁定,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对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也只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支付令认定事实有误,救济路径是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已经进入执行的,只能就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另行起诉主张实体权利。这一区分在实务中经常被当事人搞混,白白耽误时间。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提出异议没有任何门槛和风险。异议虽然多被形式审查通过,但如果债务人在异议后拒不到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明显与异议理由矛盾,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异议是权利,但滥用异议拖延履行,在诉讼阶段会被计入过错评价。
第四个误区是忽视支付令与保全的配合。督促程序本身不含保全环节,债权人如果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应当在申请支付令之前或者同时另行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即使拿到支付令,也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局面。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督促程序与执行衔接帮助当事人判断是否申请支付令、如何设计异议策略、如何组织执行线索并制定后续诉讼方案。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收到支付令不出庭也不理,会有什么后果?
支付令不开庭,不存在出庭的问题,关键是十五日内有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即取得执行力,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查封账户、扣押财产、限制高消费都可能发生,届时再主张已经清偿或者数额有误,只能另行起诉,程序成本高得多。
问:口头说不同意支付令,算提出异议吗?
不算。第二百二十七条要求的是书面异议,口头表达、电话答复、当面陈述都不构成有效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写明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争议内容。仅表示无力偿还、要求分期付款,通常也不被视为对债权本身的异议。
问:支付令错了,能申请再审吗?
不能。支付令不是判决或者裁定,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对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申请再审只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支付令有错误的,正确路径是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后支付令自行失效;已经进入执行的,可以就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另行起诉主张实体权利。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能否申请支付令、异议是否成立、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取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状况、送达情况、期间计算和证据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依法认定,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五日内通知是否受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发出支付令、十五日清偿或者书面异议期限及申请执行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关于异议成立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并转入诉讼程序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