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之后能不能反悔,要分两个阶段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签收之前一方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判决,这时候谈不上反悔,只是调解没有成立。一旦双方都签收,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也具备强制执行力,想推翻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而再审的事由只有法定的两项。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再审与抗诉案件,主张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先把时间节点和事由类型固定下来,因为调解书再审的门槛比判决再审窄得多,用判决再审的思路去写调解书再审申请书,多数在审查阶段就会被驳回。
一、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推翻的通道只有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这一条只给了两个事由,与判决、裁定再审的十三项事由完全不同。
差异的来源在于调解的性质。调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要出于真实意愿、内容不违法,法院就应当尊重,不再审查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恰当。所以当事人不能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这些理由在调解书面前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拿着调解书说对方隐瞒了关键证据、自己算错了账,这类主张需要往违反自愿或者内容违法上靠,否则难以进入实体审查。
还有一个绝对限制。按照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即使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不服,也不能通过再审程序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只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另行起诉,或者对调解书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单独主张。胡国庆律师提示,这一条经常被误解为整份调解书都不能动,实际上受限的只是婚姻关系本身,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仍有救济空间。
二、第一条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违反自愿原则是实践中最常援引的事由,也是最难证明的事由。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前者指当事人是否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后者指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程序上的不自愿,常见表现有几种。法院在没有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组织调解,反复施压要求接受某个方案;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由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签署调解协议;当事人因健康、语言、认知等原因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签署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人员在场。这些情形都可以作为违反自愿原则的事实基础。
实体上的不自愿,主要表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威胁、胁迫手段迫使对方接受调解方案;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在错误认识下签字;调解方案明显偏离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例如当事人明确表示只同意分期付款,调解书却写成一次性给付且加重了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欺诈和胁迫在民事上属于可撤销事由,但在调解书再审中不需要先另案撤销,可以直接作为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提出。
证明的难点在于,调解过程通常有法官主持、有调解笔录、有双方签字,形式上完整。要推翻形式上的自愿,需要调取调解笔录、庭审录音录像、双方的沟通记录、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调解笔录中记载的当事人陈述与调解书内容是否一致,是审查的重点。胡国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先申请查阅复制原审卷宗中的调解笔录和送达回证,比对签字时间、签字人身份和授权范围,因为不少案件的突破口就在送达回证上,代收人没有授权却签收了调解书。
三、第二条事由: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内容违反法律,指的是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这一事由不要求当事人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只要内容本身违法即可。
常见的违法内容有几类。一是处分了法律禁止处分或者当事人无权处分的财产,例如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的房产、处分了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而未通知抵押权人、处分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经配偶同意的份额。二是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约定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约定排除对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例如在明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把主要资产抵给关联方。四是违反公序良俗,例如以调解协议约定限制一方再婚、限制子女受教育权利。
需要区分内容违法与内容不当。约定分期履行、约定以房抵债、约定放弃部分利息,属于当事人在权利范围内作出的让步,即使事后觉得吃亏,也不构成内容违法。只有当约定本身突破了法律划定的边界,才符合这一事由。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路径。如果调解书损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不能以内容违法为由替当事人申请再审,正确的通道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先判断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还是案外人,两者的程序入口完全不同,选错程序会被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四、申请再审的程序要点与后果
期限是六个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以及民诉法解释关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个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超过期限即丧失申请权。与判决再审不同的是,判决再审在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这四种情形下,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调解书没有这类例外。
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同一规则,两类法院只能择一,实践中选错法院会被移送或者告知另行申请。
审查期限是三个月。按照第二百一十五条,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由本院再审、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
中止执行与审理程序。按照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再审审理按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原调解书对应的生效裁判是一审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是二审作出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即为生效裁判,并且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胡国庆律师提示,调解书再审改判后,已经履行的给付如何处理需要一并考虑,多付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少付的部分可以主张补足,涉及执行回转的应当及时提出。
五、案外人和检察监督的路径怎么选
调解书的救济路径不只一条,选哪一条取决于谁在主张权利、损害的是谁的利益。
当事人认为调解违反自愿或者内容违法,走申请再审,这是最直接的路径。案外人认为调解书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走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限同样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而且要按照民诉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未参加诉讼事由以及与原案执行异议、再审程序择一的规定办理,不能重复主张。
检察监督对调解书的范围很窄。按照第二百一十九条,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仅仅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的调解书,不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一般调解书纠纷,基本走不通检察监督这条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还需要符合第二百二十条的三项前置情形,即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调解书案件在事由层面就已经受限,前置程序更难满足。
还有一类特殊文书容易被混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作出的是确认裁定,属于特别程序,不走审判监督程序;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救济途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也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调解书再审规则。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围绕调解书再审帮助当事人判断事由类型、组织证据材料、撰写再审申请书并设计配套程序。个案处理结果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存在可以事先承诺的结果。
FAQ
问:调解书签字后多久内可以申请再审?
六个月。期限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即双方签收之日,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逾期申请,法院会裁定驳回。与判决再审不同,调解书再审没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的例外情形。
问:调解时被法官反复劝,算违反自愿原则吗?
要看是否影响到真实意思。正常的释法明理、分析诉讼风险、建议调解方案,属于审判工作范围,不构成违反自愿。如果存在反复施压、以不利后果相威胁、不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或者代理人超出授权签署协议,可以主张违反自愿原则,需要调取调解笔录和录音录像证明。
问:调解书约定的内容违法,能直接申请再审吗?
可以。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提出证据证实后法院应当再审。如果受损的是案外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替当事人申请再审。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调解书能否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期限是否已过,取决于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和证据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查,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调解书申请再审两项法定事由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再审审查期限和审理法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再审中止执行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再审审理程序、裁判效力和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