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税务稽查中最常见的商事犯罪罪名之一,但并非所有的虚开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实务中最具争议的核心是如实代开行为——即企业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开票主体与实际供货方不一致——这种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同判决。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专注于重大商事犯罪辩护,在处理大量虚开发票类案件后为企业梳理了如实代开行为的关键判断标准。
一、如实代开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如果企业确实有真实的采购行为——有货物入库记录、有资金支付凭证、有运输记录——只是因为供货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通过第三方代开,这种如实代开行为在很多法院的判决中被认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意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如实代开和恶意虚开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恶意虚开是指企业根本没有真实交易而虚构交易并开具发票的目的在于骗取国家税款。如实代开中企业的交易真实存在,代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非额外骗取税款。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三、被税务稽查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的措施
如果因如实代开问题被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立案,企业应立即整理真实的交易凭证——货物采购合同、收货记录、付款凭证、运输单据——用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胡国庆律师在虚开发票类案件中注重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组织、代开行为的主观目的排除和涉案金额的准确核算三个维度为企业建立辩护框架。
FAQ
如实代开发票是否一定不构成犯罪?
不一定。虽然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指引认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但各地法院和办案机关的掌握标准不同。如果代开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代开发票补缴税款后还会被追究吗?
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尤其是行政处理阶段。如果进入刑事程序,补缴税款可以说明不具有骗取税款故意。
采购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虚开发票,采购方要承担责任吗?
采购方如果确实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且有真实的交易凭证可以证明,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说明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