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怎么认定?承诺和实施

胡国庆律师2026/9/28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素,其认定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受贿罪的认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常提出已经退还财物、没有实际办成事,或者只是人情往来等辩解。这些辩解能否成立,取决于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准确理解。该要素的认定并不要求实际办成,而是涵盖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从请托事项和职务关联入手,帮助当事人厘清该要素的成立条件。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含义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就符合该要素的要求。也就是说,收受财物后实际没有办成事,或者尚未着手办理,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成立。这一理解是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前提。胡国庆律师在审查案件时,会先梳理双方沟通的具体内容和时间顺序。

二、承诺的认定方式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实践中并不要求有明确的口头或者书面承诺,通过行为推定的方式同样可以认定。判断是否存在请托事项,需要结合双方关系、沟通内容、财物数额和交付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沟通记录,分析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及相应的时间对应关系。

三、职务关联和感情投资的区分

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与行为人自身的职务权限具有关联。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属于正常人情往来或者亲友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不构成本罪。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长期感情投资型的收受财物行为,即平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因关系密切而收受财物。此类情形是否构成受贿,需要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数额、双方关系以及后续是否出现请托事项综合判断。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围绕职务关联性和人情往来性质提出意见。

四、退还款物和未办成事的影响

事后退还财物或者客观上未办成事,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成立,但在量刑上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当事人在被查处前主动退还财物、上交廉政账户或者如实交代问题,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退还的时间节点、退还原因和是否全额退还,都会影响从宽幅度的认定。胡国庆律师会帮助当事人梳理退还款物的时间线和凭证,争取相应的从宽情节。

五、此类案件的应对要点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受贿案件中的谋利要素认定,帮助当事人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梳理双方沟通记录、财物交付时间和数额,判断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第二,核查当事人的职务权限与请托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论证是否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第三,拆分指控事实,对缺乏请托事项或者与职务无关的部分提出意见;第四,整理退还财物、上交和如实交代的证据,争取从宽处理。准确的事实梳理和要素拆分,是此类案件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

FAQ

问:收了钱但没办成事,还算受贿吗?

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中一个即符合要求,是否实际办成事不影响该要素的成立,未办成事的情况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问:没有明确承诺也能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吗?

可以。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实践中可通过双方关系和财物交付情况推定。

问:事后把钱退回去了还会被追责吗?

退还财物不改变受贿的定性,但属于从宽处理的情节,退还的时间、原因和是否全额退还会影响从宽幅度,被查处前主动退还的从宽空间相对更大。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为他人谋取利益能否成立取决于请托事项、职务关联和财物交付的具体证据,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和退赃从宽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特定情形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