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中,主观明知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最集中的焦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不能仅仅看其提供了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技术支持,更要审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家属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最常问的问题是:"他确实不知道对方在犯罪,这样能认定吗?"答案在于,主观明知的判断不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而是基于客观表现、行为特征和个案情境的综合审查。
主观明知的审查逻辑:不能只看当事人怎么说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审查不以当事人的供述为唯一依据。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交易方式是否异常、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行为人是否有逃避监管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收到过相关警示或投诉、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等。这一审查逻辑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核心在于用客观事实反推主观状态。
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胡国庆律师在处理帮信类案件时注意到,很多当事人在案发前确实对上游犯罪缺乏明确认知,但如果其行为特征显示"应当知道"而采取了放任态度,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明知。因此,辩护的重点不是简单地否认明知,而是通过客观证据还原当事人在具体情境下的真实认知状态。
判断维度一:交易特征是否明显异常
帮信案件中审查主观明知的第一个维度,是交易本身是否呈现出异常特征。常见的异常信号包括:对方要求使用非本人名下的账户收款、要求频繁更换收款账户、交易金额与宣称的业务规模不匹配、对方拒绝提供正常的合同或业务凭证、要求在非工作时间或非正常渠道完成交易等。
如果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已经注意到这些异常信号,仍然继续提供账户或技术支持,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其"应当知道"对方可能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反之,如果交易方式与正常业务无明显差异,当事人按照行业惯例操作,则主观明知的认定基础较弱。
判断维度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从业背景
主观明知的判断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一个具有金融从业背景的人和一个对网络支付几乎不了解的人,在面对同样交易场景时的认知能力是不同的。行为人的学历、职业经历、是否曾经接触过类似诈骗案件、是否接受过反诈宣传等,都会影响对其"是否应当知道"的判断。
家属在这一维度上可以发挥作用:整理当事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日常对网络和金融事务的熟悉程度等客观材料,帮助还原当事人的真实认知水平。例如,一名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对电子支付操作不熟练的人员,其认知能力显然不同于经常处理复杂金融交易的人员。
判断维度三:获利情况是否明显不合理
帮信案件中,获利情况是判断主观明知的重要参考。如果当事人提供账户或技术支持的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或者报酬的计算方式与正常业务逻辑不符,这些都可能指向当事人对交易性质存在认知。例如,仅提供一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就收取高额"手续费",这种获利模式本身就带有异常信号。
胡国庆律师在帮信罪辩护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确实只是按照朋友或熟人的要求提供了账户,收取的报酬也在合理范围内,这种情况下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更加审慎。辩护律师应当梳理获利金额、获利方式和同类业务的市场参考价格,帮助办案机关形成对获利合理性的客观判断。
判断维度四:事后行为是否显示逃避或放任
当事人在知晓相关交易可能存在问题后的反应,也是审查主观明知的重要方面。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银行的风险提示短信后仍然继续提供账户,或在交易对手要求删除聊天记录后照做,这些事后行为会强化主观明知的认定。反之,如果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停止合作、保留证据、甚至报警,这些行为则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参与犯罪活动。
家属在整理材料时,应特别留意当事人的通讯记录中是否有表达疑虑、询问他人意见、或尝试终止合作的内容,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主观上缺乏明知或仅为过失的有力证据。
帮信罪主观明知审查要点速览
以下维度是帮信案件中判断主观明知的核心审查方向:
交易特征
- 审查交易方式是否异常、价格是否偏离市场、是否有规避监管行为
- 家属配合:整理合同、付款记录、业务沟通记录,还原交易的真实场景
认知能力
- 结合学历、职业经历、年龄、对网络金融的熟悉程度综合判断
- 家属配合:提供当事人的教育和工作背景材料,说明其日常对电子支付的了解程度
获利情况
- 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市场水平、获利方式是否合理
- 家属配合:梳理报酬明细、对比同类业务的市场报酬范围
事后行为
- 是否收到过警示、是否主动终止合作、是否删除记录
- 家属配合:保全通讯记录、银行短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当事人态度的内容
行动清单:家属在帮信案件中可以做的准备
- 协助律师整理当事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日常对网络金融的熟悉程度。
- 梳理提供账户或技术支持期间的全部通讯记录,标注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认知的内容。
- 汇总交易金额、报酬明细和同类业务的市场参考价格,形成获利合理性说明。
- 查找当事人是否收到过银行、支付平台的风险提示或交易限额通知。
- 记录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行动,包括是否主动停止合作或寻求帮助。
- 在律师指导下,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调取上游犯罪案件的关联证据。
FAQ
帮信罪中"应当知道"和"明确知道"有什么区别?
"明确知道"是指当事人确实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认知状态。"应当知道"则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当事人应当具备认知,属于推定明知。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标准不同:"明确知道"需要直接证据,而"应当知道"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和客观表现的组合来认定。实践中,帮信案件大量适用的是"应当知道"标准,这恰恰是辩护的空间所在——通过客观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当时情境下不"应当"知道。
家属说当事人确实不知情,这种陈述有用吗?
家属的陈述本身不能替代客观证据,但可以作为辅助材料帮助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的认知背景。更有价值的是,家属可以提供能够反映当事人日常认知水平的客观材料,如当事人对手机银行操作不熟练、没有金融从业经验、日常生活简单等事实,这些间接材料有助于还原当事人的真实认知状态。
帮信罪主观明知审查中,哪些客观事实对辩护最有利?
以下几类客观事实对帮信罪主观明知辩护较为有利:当事人与交易对手存在长期正常交往记录、交易报酬在市场合理范围内、当事人曾向他人询问过交易合法性、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停止并保存证据、银行或支付平台未向当事人发送过风险提示。这些事实可以从不同角度说明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或仅存在过失,有助于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
- 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律师执业信息查询结果,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