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估值调整机制,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对赌协议的效力,关键在于签订主体是谁、约定内容是什么。不同的对赌结构,法律评价截然不同。胡国庆律师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股权投资和公司争议案件,注重帮助投资方和企业厘清对赌协议的效力边界,防范因对赌条款设计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对赌协议的常见类型
对赌协议通常包含三种核心条款:业绩承诺,即目标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股权回购,即未达到业绩目标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者股东回购股权;现金补偿,即未达到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或者股东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不同类型的对赌条款,其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不同。胡国庆律师在审查对赌协议时,会分别评估各类条款的效力。
二、投资方与股东对赌的效力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因为这种对赌安排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债权人保护问题。股东按照对赌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或者回购股权的,应当依约履行。这是司法实践中效力认定相对明确的一类对赌安排。
三、投资方与公司对赌的效力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本身签订的对赌协议,其效力受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目标公司向投资方回购股权或者支付现金补偿,需要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或者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如果目标公司未经减资程序直接向投资方回购股权或者支付补偿,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这一效力规则是投资方在设置对赌条款时需要重点关注的。
四、对赌协议的争议焦点
对赌协议履行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业绩目标的认定标准是否明确,未达到业绩目标的责任划分是否清晰,股权回购的价格和条件是否约定明确,以及现金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对赌条款约定模糊,是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胡国庆律师在代理对赌纠纷时,会重点审查对赌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可执行,为当事人评估履约风险和争议结果。
五、设置对赌协议的注意事项
胡国庆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能够围绕对赌协议的设计和履行,帮助投资方和企业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明确对赌协议的签订主体,优先选择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第二,明确业绩目标的认定标准和计算口径,避免约定模糊;第三,约定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特别是涉及目标公司回购时要明确减资程序的安排;第四,评估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履约能力,防范对赌落空的风险。合理的条款设计是降低对赌争议风险的关键。
FAQ
问:对赌协议合法吗?
对赌协议本身不违法。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通常有效,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需要满足公司资本维持和减资等条件,否则可能无法执行。
问:对赌失败一定要回购股权吗?
如果对赌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且投资方主张回购,对赌义务方应当依约回购。但如果对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回购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问:对赌协议约定由公司回购有效吗?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约定的回购条款,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或者无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设置对赌条款时应优先选择与股东对赌。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对赌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签订主体、约定内容和公司财务状况,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回购和减资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