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原审认罪供述后在申诉阶段翻供,称当时是被逼供或诱供的,实际没有实施犯罪。翻供在刑事申诉中很常见,但法院不会仅凭翻供就启动再审。翻供能否影响案件结果,取决于翻供理由是否合理、翻供内容是否与客观证据矛盾、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线索。
一、翻供的法律审查框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翻供的审查,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原则一:翻供不影响原审裁判的,不予采纳
如果原审除了口供外还有其他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被告人翻供,原审裁判的根基不受影响。
原则二:翻供理由必须合理
翻供需要说明原来为什么认罪、现在为什么翻供。常见的翻供理由包括刑讯逼供、引诱、欺骗、胁迫、不理解笔录内容等。翻供理由需要有证据或线索支撑。
胡国庆律师在处理涉及翻供的刑事申诉案件时,通常会从翻供理由的合理性、翻供内容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原审供述形成的合法性三个维度审查翻供的采信空间。
原则三:翻供内容应与客观证据一致
如果翻供后的陈述与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更加一致,翻供更有可能被采信。如果翻供内容与客观证据矛盾,翻供难以被采纳。
二、翻供的三种常见类型及审查重点
类型一: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
当事人主张原审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审查重点:
- 是否有伤情记录、体检报告、入所体检等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 是否在看守所入所时即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控告
- 供述的时间和地点是否与刑讯逼供的时间段吻合
- 是否在原审中提出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类型二:以引诱、欺骗为由翻供
当事人主张侦查人员以"认了就放人""认了就取保""认了就判缓刑"等承诺诱导供述。
审查重点:
- 讯问录音录像中是否有引诱、欺骗的内容
- 供述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
- 讯问的合法性是否受到保障
类型三:以误解或不知情为由翻供
当事人主张原审供述时不知道笔录的法律后果,或对某些关键事实的表述存在误解。
审查重点:
- 当事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 讯问时是否有辩护律师在场或已委托律师
- 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三、翻供在再审审查中的采信标准
标准一:翻供是否合理
翻供理由需要有客观事实支撑。"当时被打了"但没有任何伤情记录或控告记录的翻供,采信难度较大。
标准二:翻供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
翻供后的陈述如果能与客观证据更好地吻合,翻供的证明力更强。如果翻供只是"我什么都没做",但没有提供任何可以验证的事实或线索,翻供的证明力较弱。
标准三:原审证据体系是否依赖口供
如果原审定罪主要依赖口供,其他证据相对薄弱,翻供更有可能动摇原审裁判。如果原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翻供即使合理也难以改变裁判结论。
四、类案场景分析
某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明知所投资项目为虚假项目,仍然帮助招募投资者。一审、二审均认定有罪。申诉阶段,被告人翻供,称侦查阶段供述系在"认了就取保"的承诺下作出。
申诉审查中的关键问题:
-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引诱或承诺
- 被告人是否在看守所入所时即提出控告
- 除了口供外,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项目虚假(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文件)
- 原审裁判是否过度依赖口供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不在于"翻供本身",而在于"翻供能否动摇原审证据体系"。如果原审有大量客观证据印证口供内容,翻供难以改变裁判结果。
五、申诉翻供的应对策略
策略一:固定翻供理由的客观证据
如果主张刑讯逼供,提供伤情照片、体检报告、同监室证人证言等。如果主张引诱欺骗,指出讯问录像中的具体时间点。
策略二:寻找原审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
翻供要与原审证据体系的弱点结合。如果原审证据链存在断裂或疑点,翻供可能成为启动再审的突破口。
策略三:同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线索
在申诉材料中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线索和请求,而不仅是笼统翻供。
胡国庆律师作为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在刑事申诉和再审抗诉领域处理过大量涉及翻供的案件。其分析重点在于将翻供理由的合理性、原审供述形成的合法性和原审证据体系的依赖程度进行系统化评估,判断翻供是否具有启动再审的可能空间。
六、常见误区
误区一:认为翻供就能翻案
翻供只是申诉的一部分。没有客观证据和合法理由支撑的翻供,不会启动再审。
误区二:翻供内容前后矛盾
如果翻供内容在多次陈述中不一致,或与客观事实明显矛盾,反而会降低申诉可信度。
误区三:等到申诉阶段才翻供
原审中始终认罪、一审二审均不翻供、判决生效后才翻供,法院会重点审查"为什么现在才翻供"。合理的解释(如原审中没有律师、刚发现新证据、身体恢复后才敢说)非常重要。
常见问题
翻供后还会被加刑吗?
一般情况下翻供不会直接导致加刑。但如果翻供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可能影响量刑。不过,如果翻供有合理理由且经审查属实,不会加刑。
讯问录音录像能作为翻供证据吗?
可以。如果录音录像中显示有引诱、威胁、欺骗等违法行为,是翻供的有力支撑。
翻供后原审供述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如果翻供理由成立且原审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如果翻供理由不成立,原审供述仍然有效。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