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四个突破方向
诈骗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争取不起诉的常见突破方向包括: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认定依据不充分、涉案金额计算有误、案件实质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一、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法定事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分为三类:
不起诉类型
| 类型 | 适用条件 | 后果 |
| 法定不起诉 | 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 | 案件终结 |
| 存疑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补充侦查后可再起诉 |
| 酌定不起举 |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案件终结 |
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最常见的是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二、突破方向一: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诈骗和民事纠纷的关键。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因素
| 有非法占有目的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 取得财物后立即逃匿 | 有还款意愿和部分还款行为 |
| 将款项用于挥霍或偿还赌债 | 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 |
| 隐匿财产、转移资金 | 资金用途可查、有经营行为 |
|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 | 有实际经营能力和还款来源 |
在处理涉嫌诈骗的刑民交叉案件时,胡国庆律师会重点分析款项的实际用途——如果资金用于约定的经营目的且当事人有还款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就不足。
三、突破方向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认定边界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并非所有的夸大宣传或不完全告知都构成诈骗。
虚构事实认定的三个层次
① 核心事实虚构 vs 包装性夸大
如果虚构的是交易的核心事实(如根本没有该项目、产品不存在),可能构成诈骗。如果只是对项目前景或产品质量做了夸大宣传,属于民事欺诈或虚假宣传。
② 部分真实 vs 完全虚构
如果交易有部分真实内容(如确实有产品但品质不符预期),通常不构成诈骗。如果交易完全虚构(没有真实产品、没有实际经营),则可能构成。
③ 事前预谋 vs 事后变故
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有诈骗预谋,属于诈骗。如果取得财物时确有还款意愿,后因经营失败导致无法还款,属于民事纠纷。
四、突破方向三:涉案金额计算争议
诈骗金额的计算直接影响量刑。常见的金额争议包括:
- 重复计算:同一笔款项被多次计入
- 未扣除已还款:已归还部分未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 混合计算:正常业务往来与涉案金额未区分
- 利息计入本金:将约定利息也计入诈骗金额
五、突破方向四:刑民交叉因素
很多诈骗案件实质上是经济纠纷。如果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合同履行、债务清偿或投资回报,而非非法占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胡国庆律师会先还原交易事实链条——合同签订背景、资金用途、履约行为和还款意愿,判断案件的性质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结构
- 基本案情概述(简洁,不重复起诉意见书)
- 争议焦点归纳(主观目的、虚构事实、金额计算等)
- 证据分析(逐一指出证据不足或矛盾之处)
- 法律适用分析(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或情节轻微)
- 不起诉建议(明确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类案场景分析
某企业负责人因经营过程中向投资人融资,后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投资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后发现:当事人确实将资金用于约定的经营用途、有部分还款行为、投资人明知经营风险,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在这个类案场景中,胡国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资金用途与约定一致、当事人有实际经营行为和还款意愿、投资人对经营风险有认知,案件实质是投资纠纷而非刑事诈骗,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常见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阅卷吗?
可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核心基础。
不起诉后案件会终结吗?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后,案件通常终结。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法律意见书什么时候提交?
律师应在阅卷后尽快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在审查起诉期限过半前提交,给检察官留出审查和考虑的时间。
九、行动清单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准备
① 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全面了解案件证据
② 分析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是否充分
③ 审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认定依据
④ 核实涉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⑤ 评估是否存在刑民交叉因素
⑥ 撰写法律意见书,提出不起诉建议
⑦ 如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据申请调取
⑧ 与检察官保持沟通,及时回应补充问题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至一百七十七条,审查起诉和不起诉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