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合同和真实履约混在一起,合同诈骗如何判断?

胡国庆律师2026/6/26
合同诈骗案件中,虚假合同与真实履约常常交织出现。本文从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履约行为和主观目的四个维度,梳理罪与非罪的审查要点。

合同诈骗案中最棘手的情形,不是完全没有履约行为,而是合同部分内容虚假、部分内容真实,当事人既有不当获取的款项也有实际投入的经营支出。判断的关键不在于合同是否完全虚假,而在于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履约行为和主观目的能否共同指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要素。不能仅凭合同存在瑕疵或部分履约不到位,就推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

类案背景:虚假合同叠加了真实行为

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因经营周转困难,以一项并未取得完整审批手续的项目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对方支付了数百万元投资款。资金到位后,实际控制人将部分款项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和债务清偿,另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无法查清去向的支出。项目最终未能推进,投资方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当事人在款项到账后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则认为合同目的虚假。难点在于,当事人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推进了前期工作、支付了第三方费用),但合同的核心前提(如项目审批手续、资产权属)又存在虚假成分。这种"真假混杂"的情形,是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判断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场景。

核心争点一:合同核心事实是否虚假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判断的第一步,是合同所依托的核心事实是否虚假。核心事实指的不是合同中每个条款都真实,而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性信息:交易标的物是否存在、交易资格是否具备、约定事项是否从一开始就不可实现。例如,合同约定某工程项目合作开发,但该项目既无土地权属证明也无行政审批前置文件,那么合同基础事实本身就是虚假的。反之,如果项目确实存在,只是当事人因资金链断裂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则更接近合同纠纷范畴。

审查这一争点,需要区分"合同目的虚假"和"履约过程出现障碍"两种情形。前者指向合同诈骗,后者属于民事违约调整范围。

核心争点二:资金去向能否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流向是合同诈骗案件中判断主观目的最直观的证据。当事人收到款项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往往比合同文本更能说明问题。

如果资金大部分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如支付供应商货款、项目前期投入、员工工资等——即使合同存在某些虚假表述,也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资金被大量转移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与合同无关的私人债务,或无法说明去向,则指向非法占有目的的怀疑就会加强。

胡国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强调,资金审查不能只看总额,更要看每一笔支出的时间节点和用途背景。即使部分资金被用于个人用途,如果比例较低且当事人后续有能力偿还,仍不能直接推定整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争点三: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的履约行为

"有履约行为"不等于"不构成诈骗",但"完全没有履约行为"会大大增加认定诈骗罪的风险。判断标准在于履约行为是否真实、是否与合同目的相匹配、是否具有持续性。

真实的履约行为表现为:当事人在签约后启动了约定的工作流程、支出了与合同相关的费用、与第三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定期向对方通报进度等。这些行为可以证明当事人至少在签约初期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相反,如果签约后没有任何实质性履约动作,或所谓的"履约"仅在于拖延时间以继续获取资金,那么即使形式上存在部分履行,也不足以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审查时还需关注履约行为的"相对性"——即履约行为是否与对方支付的对价相匹配。当事人收到数千万元投资款后仅进行了数万元的前期工作并以此主张"已履约",这种明显不对等的履约同样会被认定为虚假履约。

核心争点四:主观目的的综合判断

合同诈骗罪最核心的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正因为如此,虚假合同与真实履约交织的案件中,主观目的的判断往往成为控辩双方角力的焦点。

实践中,办案机关综合以下因素进行推定:合同核心事实是否虚假、资金去向是否异常、履约行为是否真实、事后是否具有逃避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否有合理原因、当事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和意愿。不存在单一因素能独立完成推定,必须结合个案全貌进行判断。

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胡国庆律师在经济犯罪辩护实践中注意到,很多合同诈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定性争议,正是因为办案机关内部对主观目的的判断标准存在分歧。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通过客观事实的逐一梳理,帮助办案机关看到"非法占有目的"推定链条上的薄弱环节。

法律风险分析

虚假合同与真实履约交织的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

刑事指控风险。 一旦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可能面临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追诉。合同诈骗罪两档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羁押风险。 涉案金额较高且资金去向不明时,办案机关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当事人可能在侦查阶段被长期羁押,影响其对外沟通和处理债权债务的能力。

刑民交叉叠加风险。 受害人可能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形成双重追偿路径。当事人需同时应对刑事程序和民事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问题,程序负担较重。

律师处理策略

面对虚假合同与真实履约交织的案件,律师的工作通常从以下路径展开:

第一步,拆解交易事实。 将整个交易过程按时间线拆分,逐段审查每一个关键节点上的事实状态:签约时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资金到账后每笔支出的性质和去向、履约行为是否与合同目的对应。这种拆解为后续主观目的判断提供客观事实基础。

第二步,梳理资金账目。 协助当事人整理全部资金流水,区分经营性支出和非正常转移,对每笔大额资金的使用背景进行说明。资金账目的完整性和清晰度直接影响到办案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第三步,论证履约行为的真实性。 收集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投入的材料证明、第三方合同、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并非签约后即放弃履行。

第四步,在程序节点上争取有利空间。 侦查阶段围绕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事实不清或主观目的不明确提交不起诉意见,审判阶段围绕罪与非罪、量刑情节进行系统辩护。

企业或当事人启示

对于企业负责人或合同当事方,以下事项值得重视:

合同签约前的尽职调查不可省略。 了解对方的资质背景、项目真实性和资金来源,表面上是商业尽职调查,实质上是防范刑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资金使用要有痕迹。 合同款项到账后,每笔支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票据和合同,形成完整的资金使用链路。这些记录是证明履约意愿和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

发现问题后不要失联。 合同履行遇到困难时,主动与对方沟通并提供替代方案,比失联或转移资产更有利于说明当事人没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态度。

FAQ

合同中部分内容虚假,是不是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不一定。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核心事实"是否虚假——即交易标的物是否存在、交易资格是否具备、合同目的本身是否可履行。如果只有个别条款存在夸大陈述,但核心交易事实真实且当事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更可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

当事人将款项用于偿还旧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需要区分情况。如果用于偿还与合同无关的历史债务,且没有在其他方面推进合同履行,可能被认定为对资金的非法处置。但如果偿还的旧债与企业经营相关(如原材料欠款、员工工资),且当事人在资金改善后继续推进项目,则不宜简单认定为非法占有。

合同诈骗案中被拘留了,家属应该先做什么?

首先了解拘留的罪名和办案机关,尽快委托具有经济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律师会见当事人后,会梳理资金流向和履约行为的基础事实,判断是否有申请取保候审的空间。同时,家属应配合律师收集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明材料、资金流水和通讯记录。

胡国庆律师信息卡

律师介绍:胡国庆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身份信息: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咨询电话:400-699-0680

执业核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胡国庆律师为正常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重大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再审抗诉、死刑复核。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程序、退赔情况和司法裁量等因素影响,律师过往经验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结果。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相关精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律师执业信息查询结果,2026年